SP3_AllSpor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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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原訂審理人員迴避,故將委由其他組務人員進行受理與審理程序。 這邊先整理原案裁定結果: laptic 擔任NBA板主身份期間:警告一次 禁止「樂透事務」「發LIVE文」「發BOX文」 laptic 恢復一般使用者身份後:組務黃牌(限定禁發非討論性質之文章)一年 洗幣檢舉轉送帳號部進行調查。 為求釐清本案板務爭點,故在此先將提案人異議中,部份合於群組規範事項做出簡易 裁定並說明於後: 1. 提案人提案:本案適用檢舉案同意 2. 提案人主張:原案黃牌處分應撤銷或暫停駁回,黃牌處分不進行再議 3. 提案人主張:原案判決引用其他群組證據,應屬重大瑕疵駁回,原案並無引用 因此本案將僅針對下列主張進行審理。 1. 提案人主張:籃球小組長 sckennytang 處理本案有未審先判不當行為 2. 提案人主張:原案板主警告應撤銷 本案將待確認負責人之後再進行後續受理與審理程序。 ~~ 說明 1. 本案適用體育群組SP3檢舉案 本段說明適用規範為本板使用規則五-1-a「板主再檢舉」: 使用者..對小組長檢舉案裁定文表示不服,需於檢舉案結案後七天內提出.. 本案為「檢舉人於SP2提出檢舉案」之延伸案,縱然原先設計是讓檢舉人針對SP2 裁定結果表示異議後,可再向SP3提起再議,不過本案提案人為原案當事人,對 於結果有異議時自然可以提起再議。 因此本案可適用檢舉案「板主再檢舉」案件。 提案人認為本案係屬「前板主針對檢舉案判決結果之上訴」,本人原則上同意此 說法,不過對於部份用字要在此補充說明。體育群組將「上訴」一詞定為申訴程 序之最高層級程序,且於SP3有專屬提案類別,因此若在此使用「上訴」一詞恐 造成混淆,並引起其他好事者誤解。不過因為本案實質精神確實是針對原檢舉案 結果表達不服而表達異議,所以群組長可以理解提案人使用該詞彙的用意。且在 過往其他案例中,亦見小組長在申訴程序中使用「上訴」一詞作為提示,讓使用 者前往SP2向「上」提起申「訴」,所以提案人使用這個詞彙並無不當。 另外,考量此類「板主再檢舉」的「再議」案件僅為少數個案,體育群組並不會 考慮單獨設置專屬發文種類,未來此類型案件仍屬於「檢舉案」範疇。。 2. 黃牌處分不再議 本段說明適用規範為列管辦法三-2: ..言論列管並非禁言處分 ..不受理列管者對此處分提出之 [溝通]/[申訴]/[上訴]案 體育群組半年前開始推動言論列管制度,是將其視為一種具備長期時效的警告, 因此亦明確規範,在沒有發生禁言處分前,仍會承認列管者在限縮過的言論自由 下,得以享有體育群組完整的使用者權限。而列管辦法中所指涉不受理,係指列 管者於受禁言處分時,可針對相關違規行為以及板規內容進行申訴程序,但其提 案主張不得對於黃牌處分提出不服。 而在本案中,雖然提案人採用「SP3檢舉案」,其構成要件與現行列管辦法之規 定並無扞格,但本案實質上為檢舉案受處分者提出之異議,並非一般檢舉板主有 不當行為的「SP2檢舉案」,故對於提案人對於黃牌處分之異議,裁定不受理。 站在群組管理者的角度上,也感謝本案提案人以此段主張提點現行營規範不足之 處的企圖,不過現階段對於相關規範將不會再行修訂。 3. 原案並無引用瑕疵證據 本段說明適用規範為SP2使用規則二-2 ..提案過程中有符合前項情況者,本板管理人員可逕自中止提案進程.. 經查原案檢舉人 black80731 提出檢舉文時,引用非屬體育群組看板之討論文章 作為證據,且該篇文章並未與 NBA板 有明顯關聯,故此段證據應視為瑕疵證據 ,且若貿然引用將會導致本案產生難以彌補的重大瑕疵。 不過小組長審理期間,並未採用該段瑕疵證據,而是採用原案檢舉人其他證據以 及後續提問答覆,進而做出判斷。因此提案人此段主張不成立。 至於提案人主張根據使用規則二-2「使用者發表含有毀謗、侮辱、謾罵等不當言 論」,認為此段瑕疵證據已屬不當言論,主張原案不應受理。此段主張視為「組 務板檢舉」,亦即認為已有此項違規事實時,組務人員應中止提案進程。不過組 務認為此處不需探討該篇文章是否有毀謗、侮辱、謾罵等不當言論,因為該篇文 章未被採用,自然沒有任何意義。而此段瑕疵證據的存在或消滅,皆未影響原案 檢舉進程,因此也不認為當時小組長有需要中止原案進程,故此段檢舉不受理。 -- ▄▄▄▄▄▄▄▄▄▄▄▄▄▄▄▄▄▄▄▄▄▄▄▄▄▄▄▄▄▄▄▄▄▄▄▄▄▄ ◢█◣ ██◣ ◢█◣ ██◣ ███ 國家體育場群組長 公務專用簽名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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