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zPerfect (First Love)
看板SP2_AllSport
標題[申訴] (WorldCup) 2026/07/17
時間Fri Jul 17 23:58:07 2026
[Ⅰ] 申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看板名稱 : WorldCup
版主代號 : w155309
[Ⅱ] 申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
#1gLEUsbb
[Ⅲ] 申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
#1gLY62NZ
[Ⅳ] 申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刪除處分文的相關個人資料
[Ⅴ] 申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1. 查「謾罵」之定義,係指不具合理事由,以粗鄙、惡劣之詞彙辱罵他人;
「人身攻擊」則指針對他人之身體、名譽、人格等進行無根據之貶損。
申訴人之留言客觀上並無「謾罵」或「人身攻擊」之意涵。
2. 申訴人所言「 FIFA 親兒子」,旨在評論「國際足總(FIFA)
在賽事安排或吹判上,疑似對特定球星較為有利」之現象,
此言論之批評客體實為 「FIFA 組織之公正性」,而非梅西本人。
3. 申訴人之留言屬對可受公評之國際體育賽事所為之主觀評論,
未逾越合理表達之界線,顯然不構成板規第 6 條所定之「謾罵或人身攻擊」。
[Ⅵ] 申訴文件之附註(若無法提供申訴文件,請於下一行說明原因)
歐洲人權法院(ECHR)就體育裁判的「可受公評性」作出判決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251022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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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申訴文。
※ 請以轉錄方式提供所有申訴文件,相關轉錄文章皆禁止使用者進行編輯。
※ 請注意!若申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小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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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237.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2_AllSport/M.1784303892.A.94E.html
※ 編輯: MizPerfect (61.222.237.18 臺灣), 07/18/2026 00: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