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
看板SP1_Baseball
標題[溝通] (Baseball) 2025/11/5
時間Wed Nov 5 22:50:24 2025
[Ⅰ] 溝通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板/Matthew10244板主
[Ⅱ] 板務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AID):
#1f2LSQHw (Baseball)
[Ⅲ] 溝通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減刑處理
[Ⅳ] 溝通理由及說明: (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經過幾天沉澱後,決定跟板主您溝通
首先感謝您這幾個月對於敝人使用棒球版的指導
確實之前我誤發文後,也曾經酌情予以刪文處理
這次我又誤發,實辜負您當初之善意,願受懲處
但敝人並未是在文章下與板友爭吵,亦非對您進行挑釁
詳情請參見劣退原文下的推文
我先將該文章下我所有推文列出
→ zkow: 抱歉,剛剛網路太LAG
→ zkow: 剛剛網路太LAG完全無法動彈
→ zkow: 不過沒關係,尊重
→ zkow: 我是覺得沒有關係,願受懲處
→ zkow: 年紀大笑笑就好
→ zkow: 是網路延遲問題
→ zkow: 我沒有關係,願受處置
確實網路LAG不是理由,我之推文是對自己又發錯感感到無奈自責
"年紀大笑笑就好"是自覺自己有夠白癡自殺發文
上述推文並未針對特定板友,皆為自省愧疚之意
又板友檢舉該文
文章代碼(AID):
#1f2Aa-V0 (Base_Picket)
原檢舉只有B-2,當時我是心甘情願接受此板規之懲處
並未曉得版主會令判B-17及永久水桶處置
板主所依持板規是當年棒球版主korking52013所指示
zkow 列入鬧板累犯條款 再一次永久水桶
然此指示是2012年的判決,後來棒球板有引入累犯消除制度
如"上次B-6出桶超過半年未違規將消除乙次"
又根據C-5板規
5.累犯
出桶後一個月內再犯板規者(不限條)
假設前次水桶天數(n),再另外加上兩倍天數(2n)水桶
三次以上違反相同板規者皆開始計算累犯。違反此項者第三犯處90天水桶;第四犯
180天;第五犯365天,第六犯則永久水桶。以上規定之追訴期為五年
若依照條文所示,此累犯追訴期為五年,他於2012年宣示,但今日已2025年
實際上這條條文已無法使用,且當年他的判決存在瑕疵
將我與nightworker使用者當作同一名使用者,因此nightworker違規的都算在我頭上
然而後來帳號組已於2013年宣讀我與nightworker不同人
文章代碼(AID):
#1IKkcnrz (ID_Multi)
當年我被永久水桶後,就有立刻提出申訴,後來不知為何一直被擱置
後來多次提醒此判決之瑕疵,以及未有結案,才於2023年由當時小組長予以放出
文章代碼(AID):
#1ZpuSDr8 (Baseball)
小組長之裁示是一年觀察時間
主文: 使用者zkow列入發言觀察名單
說明:
1. 引用
#1Ywlzpu5 (Baseball) 發言觀察名單辦法,使用者zkow(包含日後若証明是分
身ID)列入發言觀察名單,自進入觀察名單後,若有任何違規行為每次禁言天數改1年
至10年且需退文。期限自2023/1/24至2024/1/23。
2. 引用
#1ZpuNw2p (SP2_Baseball)判決。
如果我印象無誤,這段時間我並沒有違反板規,懇請板主再查詢一下
另外再跟板主溝通中,得知這兩年我違反規是兩次,而非我記得的一次
這部分我印象有誤跟板主您致歉
最後我想說的是,當年因為誤判+申訴棒球群組沒有裁奪完成
讓我相隔11年後才能出桶,而在出桶我也非常的珍惜機會
兩年多來兩次水桶,已可說明我非常注重推發文
這次在短短時間內兩次誤發錯文章,我認為沒有理由藉口
但請板主您還是考量整個累犯加重機制,從二次直接跳到永久水桶
這之間是否有減刑空間,以及2023年出桶後我違規的次數
和中間是否有間隔消掉的時間
我還是懇請您再依據以下幾點考量
1.B-17那些推文是否是爭吵或挑釁
2.當年棒球版主之裁示已過累犯追溯期限
3.這兩年來我在棒球版的發文推文,未有挑釁他人或鬧版之行為
因此懇請板主您再三考慮能否酌情減刑,謝謝您
[Ⅴ] 檢附證據:(請於下一行進行補充說明,若有需要請提供寄件備份)
--
※ 溝通案提案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申訴規則,並確實填寫溝通文。
※ 請注意!若溝通案提案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本板板主得拒絕處理該溝通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90.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1_Baseball/M.1762354226.A.A9C.html
※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05/2025 22:51:34
※ 編輯: zkow (180.176.190.76 臺灣), 11/05/2025 23:43:33
1F:推 coon182 : 板主呢?怎麼還沒來回? 11/11 18:20
2F:→ Matthew10244: 經查已非首次發錯板,迭次發錯板顯有鬧板情形,故 11/12 22:40
3F:→ Matthew10244: 依規論科B-17。復已多次遊走違規邊緣,減免之主張 11/12 22:40
4F:→ Matthew10244: 失所附麗;矧上次鬧板處分永久水桶,本不應再犯, 11/12 22:40
5F:→ Matthew10244: 自知之甚稔,故要求減免主張要屬無據。 11/12 22:40
6F:→ zkow : 謝謝板主回覆,上次所謂鬧版水桶已經是2012年事 11/13 00:06
7F:→ zkow : 發錯版依照板規處置應為B-2判處30天水桶 11/13 00:07
8F:→ zkow : 非常感謝板主您之前幫忙刪文 11/13 00:07
9F:→ zkow : 然我覺得若還是違規應以水桶先行處置 11/13 00:07
10F:→ zkow : 而非直接判以永久水桶,依照棒球板規應有5-6次遞進 11/13 00:08
11F:→ zkow : 另還是依循主張棒球板累犯條款,已有減免機制 11/13 00:08
12F:→ zkow : 上次違反是2012年,而當時棒球板主判決亦有瑕疵 11/13 00:09
13F:→ zkow : 將非屬於本人使用的ID違規判決在本人身上 11/13 00:09
14F:→ zkow : 而2023年出桶後,依當時小組長判定觀察一年條例 11/13 00:09
15F:→ zkow : 亦在一年內無再犯,因此實不當直接追溯2012判罰 11/13 00:09
16F:→ zkow : 關於小組長當年放出桶之判決,敬請板主參考此文 11/13 00:12
18F:→ zkow : 小組長文中明言:案判永久禁言理由不應成立,故永久 11/13 00:13
19F:→ zkow : 禁言之裁處應更正。 11/13 00:13
20F:→ zkow : 一併恭請板主參酌謝謝您 11/13 00:14
21F:→ zkow : 另板規C-5明確規定"以上規定之追訴期為五年" 11/13 00:18
22F:推 coon182 : 可上訴了 11/13 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