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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在此,我以幾個方面向您完整陳述我認為我不該因造謠被永久水桶的理由,還請詳細 閱讀,謝謝。   首先,陳述我原本發言之意涵。LM球團未能簽下新洋投,屬市場交易競爭之正常現象 ,以經濟學原理推斷,可知其出價不夠高,故未能如願。也就是說,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 沒簽到新洋投,而沿用史洋投,這些均屬事實。進一步推論,只要新洋投,不管是誰,最 後沒被簽成功,就代表球團少花了「原本可能會支出」的錢,此即我所言之「省錢」。此 段論述皆是一般性通則與經濟學原理推斷,若我的「邏輯有誤」,煩請版主指證。也因為 是奠基於一般性通則和經濟學原理,我不認為這樣的留言需要指出「證據」。若有,就是 邏輯推理的能力和經濟學原理了。   其次,我被水桶的原因為「造謠」,而造謠一詞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官方說法,意 義為「捏造不實的說辭」,其相似詞為誹謗、捏造、誣蔑。而由前段可知,我的推理完全 其來有自。再者,依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者,為誹謗罪。」可知誹謗成立的構成要件有以下3個: 1.需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也就是要有揭發某種事實或者是就已揭發的事實反覆述說, 值得注意的是:指謫或者是傳述的描述內容,必須是「具體的」。 2.指謫或傳述的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也就是其事實內容足以貶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 格而言 3.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也就是將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播出去,想要讓大家都知道。還 煩請版主仔細檢視此構成要件,看我的留言是否全部達成。換句話說,誹謗與造謠都是針 對「憑空杜撰、捏造事實」而乏,於第一段已經說過吾言係為「不管是誰,最後沒被簽成 功,就代表球團省了”原本可能會支出”的錢」。這句話並非憑空捏造,望版主明察。   接著,根據「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 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我在此案中可謂犯罪嫌疑人or被告,版主則近於原告之 角色。不自證己罪原則不僅是身為法治國家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屬於憲法保障的 權利!既是憲法保護的權利,則通行我國各處皆然,於此處(PTT)亦然。   最後,關於處罰永久水桶一事,我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 原則,可分為三個檢驗步驟,也就是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 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 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 情形發生。 我發言或許有些許失當,但依照比例原則來看,不應被罰「永久水桶」,而是須因正確的 裁罰理由,罰以適當天數的水桶(如版主所給的44天)。還請版主細看。   綜上所述,依據常理通則、經濟學原理、教育部國語辭典、法學原則等理據,我願意 因「引戰」而服刑44天,以示懲戒,但不該負「造謠」之相關懲處。相信版主事邏輯正確 、公民素養極佳之人,能夠看懂我所羅列之理由,明察是非,做出合理的論斷。   此外,我也向Monkeys版的使用者們致上歉意,由於我屢次以負面的推文影響版上風 氣,讓大家皆不是滋味,故在此向版眾們致歉,我願意被水桶44天以示懲處,待出桶後, 我會謹言慎行,盡量減少無意義的酸言酸語,並給予表現良好的球員讚賞,一擺只會在落 後時落井下石的厭惡形象,真是抱歉了。   再次說聲辛苦了,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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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zerger3546 : 哇咧…打太多了@@可能有點冗長 但為了嚴謹點也沒辦 11/04 11:43
2F:→ zerger3546 : 法再減少了@@還請版主耐心檢視喔 11/04 11:43
3F:→ zerger3546 : 那請版主看完後在本篇下給予最終決定喔 本人應該也 11/04 11:45
4F:→ zerger3546 : 不會另發新文了 感恩 11/04 11:45
5F:推 hong1126 : 好啦 至少很有悔意 還寫這麼多字 我就不追加水桶了 11/04 20:53
6F:推 FrostMaiden : 本案溝通結束 11/0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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