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TzuHao (看球鳥砲陳祖豪)
看板SP1_AllSport
標題[溝通] (BaseballXXXX) 2024/11/24
時間Sun Nov 24 00:48:16 2024
[Ⅰ] 溝通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XXXX/ELV420
[Ⅱ] 板務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1dEr-YbO (BaseballXXXX)
[Ⅲ] 溝通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請求解除禁言or減少禁言時間
[Ⅳ] 溝通理由及說明: (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我於文章中並未提及社交平台資訊,
圖片中也無露出此為何平台之資訊,
他人僅能以推測、比對、搜尋等第二步行動得知此圖中為何平台資訊。
該使用者於本站使用者資訊之個人名片中有附上個人FB網站連結。版主認為該使用者之FB資
訊為公開資訊,而其他通過推理動作獲得之資訊不屬公開資訊。
兩者都需經過推理,但版主對於兩種訊息的解讀並不同。由於我並未提及平台,他人無法直
接得知此帳號為何種社群帳號。因此,我認為我所洩露之資訊屬於身分訊息(使用者名稱,
頭像),使他人能經推理、搜尋等手段得知該使用者之社群帳號。
然而,身分訊息(使用者名稱、頭像)已經能從該使用者於PTT使用者資訊之個人名片中的F
B個人連結得知,在身分訊息(使用者名稱、頭像)相同的情況下,他人只要看過名片中的F
B連結就能知道其他平台中使用此使用者名稱及頭像的人為此PTT使用者)
簡單來說,我洩漏的資訊僅能讓他人將此類帳號名稱與PTT ID做出連結,而這種事情從他名
片中的FB連結就能做到了,並非是我貼出圖片後才能讓他人連結。因此我認為我露出之資訊
並不是非公開資訊。
如果我明確的寫出這是他「何種社群的帳號」,我認為有違反版規;若使用者未於個人名片
中貼出個人FB連結,我也認為有違反版規;但我既沒有寫出精確的資訊,使用者也有主動透
露相關資訊,截至今日仍存在。因此,對於該社群資訊究竟是否為使用者之非公開資訊,我
認為仍有討論到空間。
綜合以上,請求版主解除禁言或是減少禁言天數。
[Ⅴ] 檢附證據:(請於下一行進行補充說明,若有需要請提供寄件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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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溝通案提案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申訴規則,並確實填寫溝通文。
※ 請注意!若溝通案提案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本板板主得拒絕處理該溝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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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95.1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P1_AllSport/M.1732380498.A.379.html
1F:→ ChenTzuHao : 不好意思,發文標題部分日期有誤 11/24 23:29
2F:→ ChenTzuHao : 在這裡做出編輯修改 11/24 23:29
※ 編輯: ChenTzuHao (42.79.130.62 臺灣), 11/24/2024 23:31:01
3F:推 ELV420 : 您現在的癥結點是圖片沒有露出該帳號為哪個社交平台 11/26 16:29
4F:→ ELV420 : ,需再次搜尋比對才會知道是什麼平台 11/26 16:29
5F:→ ELV420 : 而我們判定為肉搜的標準就是:非該名使用者主動透露 11/26 16:29
6F:→ ELV420 : 的個人資訊,而在此案就是該使用者的個人fb帳號,因 11/26 16:29
7F:→ ELV420 : 此po出該使用者之fb並未構成違規 11/26 16:29
8F:→ ELV420 : 所以反過來說就是po出fb以外的任何社交帳號都是違規 11/26 16:29
9F:→ ELV420 : 的 11/26 16:29
10F:→ ELV420 : 而該截圖可以明顯得知非fb的介面 11/26 16:29
11F:→ ELV420 : 因此構成違規,以上。 11/26 16:29
12F:→ ChenTzuHao : 該使用者是將FB的頁面放在使用者資訊的個人名片, 11/28 12:41
13F:→ ChenTzuHao : 名片的功能是為了讓別人認識自己 11/28 12:41
14F:→ ChenTzuHao : 、提供聯絡資訊供他人聯繫, 11/28 12:41
15F:→ ChenTzuHao : 在此可依意圖對公開資訊採擴張解釋。 11/28 12:41
16F:→ ChenTzuHao : 名稱圖片全都一模一樣, 11/28 12:41
17F:→ ChenTzuHao : 又是自己放在個人名片欄位希望大家看到的, 11/28 12:41
18F:→ ChenTzuHao : 還能稱之為非公開資訊嗎? 11/28 12:41
19F:→ ChenTzuHao : 只能說是人盡皆知的非公開資訊了。 11/28 12:41
20F:推 ELV420 : 再次重申,此案的判決與fb無關 11/28 17:13
21F:→ ELV420 : 回覆完畢。 11/28 17:13
22F:推 ChrisDavis : 兩造明顯無交集 可上訴至SP2 12/02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