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bb6105 (xcpt)
看板SMSlife
標題[問題] 想問一下家因置頂的例子
時間Wed Jun 5 18:00:05 2024
4.家屬(祖父、祖母)擁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EX:父親是祖父母唯一的"兒子",且姑媽均出嫁)
這個例子 如果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3條第五點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如果這個例子父親沒過世,那父親本身就是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吧,那為什麼會說
這個例子會通過呢,而且看了一下歷史條文,這條一直都存在,不知道是哪邊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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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abb6105 (27.53.162.104 臺灣), 06/05/2024 18: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