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yenhs (hai)
看板SMSlife
標題[問題] 關於役男家屬生活扶助認定
時間Mon Dec 13 12:24:57 2021
學長們好,
想要請教一下:
小弟從小主要與祖父母共營生活,
一歲以前父母已離婚,監護權歸父親所有。
惟父親在小五、小六後到中國定居,
因此與祖父母生活。
前幾天試算完家中家屬(父+祖父母)財產、收入等狀況感覺應符合扶助金的判定範圍之
內,另一方面家中長輩今年接連入院,也希望可以有機會可以透過扶助資格申請看看家因
替代役,比較有機會照顧到阿公阿嬤的日常起居。
但今天打到區公所諮詢的時候,承辦人員告知家屬之認定除了爸爸、阿公、阿嬤三人之外
還要列入我媽媽以及外公外婆的收入與財產,因為即使婚姻關係消滅,我跟媽媽仍然有血
親關係。
我想問的是我爸跟我媽在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媽媽那方對我並沒有扶養事實,我們見
面的次數可能也不超過五次。既然這條法律是役男家屬扶助,在計算家屬的時候,為什麼
不是以事實上同居共營生活者為判斷基準,而要列入具無法消滅的血親關係但根本無能援
濟的母親呢?而且婚姻關係消滅後,媽媽跟我爺爺奶奶的姻親關係理應消滅,法律上她有
什麼理由要扶養她們呢?
在查詢案例的時候有看到台中市政府提供的案例寫道男A的父母離異,男A與父親共同生活
,此時在判定家屬時不會把母方的直系血親列入,不知道我的情況有沒有辦法類比?
如果先前有學長同樣申請過,或了解相關業務的話希望可以給我指點迷津。我本來打到役
政局希望請教相關單位,但被告知負責人這幾天沒有上班,小弟週五就要入伍,只好上來
請教前輩。QQ 如果是我在哪個環節有誤會的話也請不吝指教,非常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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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y0651: 問問看別的縣市的役政人員 12/13 14:54
2F:推 jamze: 有沒有辦法類比? 你的案例不是一模一樣嗎 區公所不一定 12/14 22:36
3F:→ jamze: 清楚 可以先打去市政府民政局的兵徵科 12/14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