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ulxchen (paulxchen坡欠)
看板SMSlife
標題[問題] 家因申請 姊姊結婚家屬認定 (已爬過文
時間Fri Mar 17 10:48:22 2017
第一次在這裡po文 手機排版請見諒
我已經爬過置底貼文以及許多文章 也問過區公所了
不過因為得到的答案跟查到的資訊也有所出入
我想要申請是的家因替代役第一條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家父63 家母今年滿60歲 (都健康)
兩個姊姊 (一已出嫁 一即將出嫁) 戶籍都尚未遷出
本來以為只要他們結婚戶籍遷出 我就可以符合資格了
但打電話過去詢問 一樣是得到了“結婚跟遷出戶籍需滿兩年“的回應
當下有點不服 但是查了條文之後
※役男家屬:包含
(1)父母、子女、配偶。
(2)兄弟姐妹。
(3)“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
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看起來第三點也把剛結婚的姐姐算進去了??????
爬文之後有人說 有人說是承辦人員呼攏(但看條文好像真的這樣寫?)
不過推文中有看到有自己姊姊才結婚三個月申請也過的
那這樣我值得去試試看嘛?
還是其實資格根本就不符
感覺區公所一審就byebye了
有人有相關申請通過的經驗嗎?????
還是建議我再去詢問哪些單位呢?
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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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yner: 我要進去前才申請都過了 除非條文有改 03/17 11:20
2F:推 finnadark: 先試再說,真的是有試有希望 03/17 11:57
3F:→ m14ebr: 去問役政署 03/17 12:20
4F:→ justicesword: 去問役政署啦,不是我要說,公所很多公務員的素質別 03/17 23:26
5F:→ justicesword: 期待。 03/17 23:26
6F:→ justicesword: 姊妹已出嫁依法不列入家屬 03/17 23:31
7F:→ justicesword: 是說這種法律規定還停留在遠古時期的觀念就是了 03/17 23:32
8F:→ skies123: 目前規則出嫁就不算家屬 不用兩年 03/18 23:43
9F:→ a84172543: 期待姊姊出嫁,不如自己趕緊結婚生子吧 03/20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