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chen2002 ()
看板SMSlife
標題[問題] 緩徵事由消滅與徵集令之問題
時間Wed Oct 19 13:20:05 2016
各位板友好,
本人預計十一月底緩徵事由可以消滅,
參考替代役入營時間表後,
了解到最近的分別有12/1(172梯)及12/22(173梯)兩個入營時段。
但由於12/10欲參加地方特考的緣故,
希望能夠避免12/1入營並希望能參加12/22(173梯)。
經查詢後了解到徵集令應於入營前十日內送達,
但板上許多板友都是在入營前幾日臨時接獲通知,
請問此種狀況一旦發生是否可以未於十日內送達為由拒絕呢?
最保險是否不要十一月底辦理(原本預計11/25辦理),
而是拖到12/1再將緩徵事由消滅會比較適當呢?
先謝謝各位板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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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ASSIS: 不可能11/30緩徵消滅 他12/01馬上調你啦@@ 10/19 14:04
2F:→ RASSIS: 公所要調人也是要作業時間的.... 10/19 14:05
3F:→ ted200370: 真的需要避免的話 建議還是跑一趟公所告知 10/19 14:45
4F:→ shubalu: 回樓上~只要徵集之日沒有緩徵事由一樣可以調兵喔! 10/19 14:47
5F:→ shubalu: 打字打太久>"< 回樓上是回1樓的意思... 10/19 14:48
6F:→ shubalu: 建議原po直接打電話問公所,我們役政人員都很樂意幫忙的 10/19 14:49
7F:噓 Mimi0988: 別傻了~未於十日內送達為由拒絕??直接去你家貼公告 10/19 19:29
8F:→ Mimi0988: 作為公示送達即可。不要以為故意不簽收徵集令就好。 10/19 19:29
9F:→ Mimi0988: 有甚麼情況請直接誠實的跟公所承辦人溝通 10/19 19:30
10F:→ twchen2002: 謝謝各位的回應!回覆樓上,按徵兵規則28條1項規定, 10/19 19:37
11F:→ twchen2002: 徵集令由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您真的確定入 10/19 19:37
12F:→ twchen2002: 營前十日內所為之公示送達為合法?謝謝您 10/19 19:37
13F:→ rexagi1988: 我實在覺得如果你就是要考試 你就去公所協調一下就好 10/19 21:28
14F:→ rexagi1988: 了阿....在這邊跟板友爭論難得你就會順利延後入伍麻== 10/19 21:28
15F:→ rexagi1988: 合不合法不重要阿 還是你要不去入伍硬要考試在跟政府 10/19 21:29
16F:→ rexagi1988: 對告? 重點是想辦法跟公所確定讓你可以考完再去才是 10/19 21:29
17F:→ rexagi1988: 最重要的不是麻....本版無解釋法條與緩徵功能 10/19 21:30
18F:→ twchen2002: 本人並非與板友爭論,僅因相關規範有所明文且因為爬 10/19 22:21
19F:→ twchen2002: 文有板友表示曾拒絕十日內徵集之前例,故想請教此種 10/19 22:21
20F:→ twchen2002: 拒絕十日內之徵集是否屬於合法及常態?此外,本人問題 10/19 22:21
21F:→ twchen2002: 在於,緩徵事由消滅是否於12/1條件成就後即不會被12/1 10/19 22:21
22F:→ twchen2002: 梯次徵集? 10/19 22:21
23F:→ twchen2002: 至於和公所的溝通方面,本人亦會去進行,惟希望能得 10/19 22:23
24F:→ twchen2002: 到其他板友實務上面對相關情況之解決方式,屆時與公 10/19 22:23
25F:→ twchen2002: 所如須協商也較先能有所想法,謝謝您! 10/19 22:23
26F:推 michealking: 沒有罰則也沒有法另說你可以拒絕 那可以拒絕嗎 10/19 23:46
28F:→ twchen2002: html 10/20 07:40
29F:→ twchen2002: 可是您在這篇說可以請求拒絕的 10/20 07:40
30F:→ twchen2002: 那麼請問樓上究竟如果公所來電要求遞補,是否能夠拒 10/20 07:42
31F:→ twchen2002: 絕呢?謝謝 10/20 07:42
32F:→ rexagi1988: 可是最清楚的 也一定是公所的承辦人員吧 10/20 20:23
33F:→ rexagi1988: 來這邊問版友 版友也很少有人對規則非常的了解阿 10/20 20:23
34F:→ rexagi1988: 怎麼看都還是去問公所的人最應該阿 10/20 20:23
35F:→ twchen2002: 如我前面推文所述,我一定會去詢問公所承辦人,但在 10/20 21:09
36F:→ twchen2002: 此之前發文的目的,則由於想要了解各公所及板友們之處 10/20 21:09
37F:→ twchen2002: 理方式,藉此能有初步之想法,與承辦人溝通時若有意 10/20 21:09
38F:→ twchen2002: 見不同之處,也能夠適時提出供其參考,不曉得您是否 10/20 21:09
39F:→ twchen2002: 能夠理解我的意思。無論如何,謝謝您的建議! 10/20 21:09
40F:→ twchen2002: 補充:早上公所承辦人正好來電,已順利解決,謝謝樓上 10/21 13:06
41F:→ twchen2002: 各位板友! 10/21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