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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修正的請假規定(轉自役政署網站)9201
時間Sun Jan 19 05:46:27 2003
作者: joue (司法) 看板: SMSlife
標題: 修正的請假規定(轉自役政署網站)
時間: Sat Jan 18 22:27:16 2003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第 三 條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服勤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第 四 條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或輪休日順延之。
第 五 條 替代役役男結婚,得核給婚假十四日。
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第 六 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前項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 七 條 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
第 八 條 替代役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訓練或服勤單位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第 九 條 替代役役男請假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或宿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
第 十 條 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依國防部相關准假權責核處。
第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及服勤期間准假權責,由需用機關依業務需要定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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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支舞 ☆
帶著笑容妳走向我 做個邀請的動作 我不知道應該做什麼 只覺雙腳在發抖
音樂正悠揚人婆娑 我只覺的臉兒紅透 隨著不斷加快的心跳 踩著沒有節奏的節奏
鼓起勇氣低下頭 卻又不敢對妳說 曾經見過的女孩中 妳是最美的一個
要是能就這樣挽著妳的手 從現在開始到最後一刻 只要不嫌我舞步笨拙 妳是唯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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