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wquen (拉旯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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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立院三讀通過 550CC以上重機車 可上快速 …
時間Mon Jan 15 20:52:45 2007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
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
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
、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
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
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
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
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
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
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
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
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
、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
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 編輯: jowquen 來自: 123.192.23.135 (01/15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