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hdog (新鮮的事)
看板Rent_ya
標題租屋經驗
時間Tue Jun 9 10:36:55 2020
各位版友大家好,
4年前,我在雅房版找到租屋,之後我和房東有押金衝突,想要提供個人經驗供大家參
考。我稱呼他吳先生,我不知道他的本名。我想要找版主協助,版主希望我提供個人租屋
經驗,以作為版友租屋的參考。
104年下半年至105年03月,我待在一家高雄的新興測量公司,那時公司的業務不穩定,因
為公司是在做無人機航空測量,這種技術當時不是很普及沒什麼業務。我在105年03月31
日以業務緊縮為由被遣散,公司給我一張非志願離職證明、遣散費及十天預告期。我原本
住在公司的高雄宿舍,由於我已經報名高雄的工地主任班,我沒有辦法離開高雄靠通車上
課,因而我打算靠這張非志願離職證明領取失業給付。
我和房東吳先生雙方無房屋租賃契約(房東不使用租賃契約),原口頭答應的承租到期日是
106年03月,但是我在105年04月20日承租時有告知房東吳先生,我承租的主要目的是在上
工地主任的課程,半年後要是找不到工作有可能承租半年就要退租,因為我是靠領取失業
給付在過生活。我在105年04月20日以前,都是住在原來的公司宿舍。工地主任班是105年
04月06日~105年08月18日,並在105年09月11日考試。
105年10月05日22:00左右,我到六樓繳交10月份房租,並告知105年1
0月12日要應考職業訓練班(電腦繪圖),倘若錄取要在105年10月15日退租。我要求歸還押
金5000元,以及105年10月份半個月份的房租(每月3100元),房東吳先生本來講話緩和,
突然變得講話很激烈至不講話。我告知要報警,警察到現場表示不涉及民事訴訟,並表示
應該找里長或市議員協助。我查詢民法租賃相關條文,知曉民法第440條第二項,我要求
的金額是5000元。
我在105年10月09日張貼紙張在他的房間門口,當時我連續幾天當沒碰見吳先生,他都不
在房間,我當時要離開去屏東做工作,因而隨後就請叔叔來高雄幫我搬家。叔叔要我不要
追究105年10月的部分房租,他認為要給房東找房客的時間,因而我按照叔叔的意思僅就
押金做要求。房東吳先生不接我的電話,我事後打電話給他,都無法接通跟他通話。我找
家人打給他,他也是三兩句話就掛電話,我無法跟他聯繫。我現在是在臺南市,當時租約
地點是在高雄市苓雅區,我不先跟他聯繫無法直接過去找他。我在當時跟他斷了聯繫,現
在不知道用什麼理由跟他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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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您好,
我在屏東找到工作(面試),預期10月15日退租,我的家人會幫我搬家。原訂10月12日的
職業訓練班,經洽詢屏東的新工作雇主,其工作有同質性同意讓我去上課。我已經繳交的
10月份房租,作為讓吳先生找新房客的預備期。屆時煩請吳先生會同檢查房間和衛浴的使
用狀況無誤後,並退還押金5000元。
XXX (4F左側房客)
105年10月09日
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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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是靠PTT雅房版找租屋地點,我曾經人在南部已經獲得北部公司的錄取,就用PTT雅房
版找適合的租屋地點,我會考慮捷運站步行在20分鐘以內的範圍,之後就是聯繫屋主在電
話中談妥租屋條件。之後,我會讓機車托運到租屋附近有捷運站的機車行,然後趕在下午
5點前去機車托運。隔天,就是搭車去北部搞定行李和機車,最快大後天可以騎車去上班
。我最快的紀錄,就是接到錄取通知的二天後去上班。我最近工作受傷,我幾乎是整天在
家養傷,突然在整理資料留意到這件事的文字紀錄,想要提供給大家作為租屋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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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ttdcc: 拍謝我比較笨看不懂在幹嘛... 另外有rent-exp可以在那分享 06/09 18:08
2F:→ hhdog: 我在rent-exp貼文:租屋前告知半年可能解約的押金 06/10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