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n110287 (廢文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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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學生搭火車逃票 副站長被指要求「罰
時間Sun Jun 27 07:00:09 2021
學生搭火車逃票 副站長被指要求「罰3萬元否則送少年法庭」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27/G3SICGI6XBGA3C7OLY2F6Y37VA/
基隆某商工賴姓男學生2019年12月間搭火車上學時,鐵路局汪姓副站長發現他以兒童才可
使用的半價悠遊卡逃票,一查發現他經常這樣做,賴生父母得知趕來道歉,並補繳兒子多
次逃票差價共3240元,事後父母向學校指稱,汪男一度表示「要罰3萬元,否則送少年法
庭」,鐵路局輾轉得知後,調查汪男是否處置不當,汪認為名譽受損,打國賠官司要求校
方給付20萬元,但一審判他敗訴。
汪姓副站長提告指稱,他曾多次查獲該校學生用半價悠遊卡坐火車,那天又查到賴姓男學
生用這種方式逃票,他隨即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希望教育部、校方能遏止這種現象。
後來行政院院長信箱將汪男的投書透過教育部轉給校方處理,校方回覆稱「本校立即通知
導師、當事人及學生家長告知此事,學生家長知悉後,立即與副站長聯繫,對方要求繳交
3萬元,如不繳交,將依法辦理,並將學生函送少年法庭辦理」。
汪男指稱校方的回覆害他遭到鐵路局政風室調查,名譽、精神受損,甚至多次到
精神科就
診,因此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他20萬元精神慰撫金。
校方則主張,當時賴姓學生父母來學校,陳述他們與汪姓副站長對話過程,學校只是如實
向教育部報告,並非自行杜撰,更無法預見鐵路局政風室會因此調查汪男有無違失,學校
沒有侵害汪男名譽。
法官傳喚賴姓學生及父母作證,賴生說:「汪姓副站長說我被抓到很多次逃票,所以要罰
錢,要我填寫基本資料,我有留姓名、學校班級、家裡電話,然後他說會再通知我,要我
先回學校。」
賴父證稱:「兒子打電話請我到學校,我與妻子先到火車站,我問副站長大概要罰款多少
錢,他說大概要罰3萬元,不然要送少年法庭。」
賴母也告訴法官:「我與丈夫到火車站,在剪票口,我先生用電話與副站長聯絡,通話完
畢,我問我先生對方說了什麼,我先生說兒子要被罰錢3萬元,後來我們到學校,跟老師
說小孩子要被罰3萬元,老師說怎麼可以這樣,後來我們再去火車站,找站長討論兒子的
事情,站長說年輕人難免會這樣,付錢就沒事了,然後我們補繳兒子多次逃票差價,總共
3240元。」
法官認為校方依據賴生父母陳述,回覆教育部「副站長要求繳交3萬元,如不繳交,將依
法辦理,並將學生函送少年法庭辦理」,難以認定校方故意或過失導致汪男名譽受到侵害
,因此判決校方無須賠償。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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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麻他有在看精神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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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54.3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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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tin110287 (42.77.154.30 臺灣), 06/27/2021 07:09:32
1F:→ Apoohhnahna: 罰3萬的法源依據是?06/27 07:13
2F:→ hippo998: 連依法行政的底線都做不到,還會自動擴張解釋06/27 07:24
3F:→ hippo998: 本來可以站穩的立場一下子就沒了06/27 07:25
4F:推 ayuhb: 關鍵字 汪06/27 07:40
5F:推 Tamama56: 汪汪叫06/27 07:51
6F:→ lf2net109: 有人逃票就抓、處罰,你跟學校、家長打小報告,還告到 06/27 08:55
7F:→ lf2net109: 教育部幹嘛 06/27 08:55
8F:推 fbiciamib123: 推文小心 06/27 09:03
9F:推 TPDC: 不是在南部嗎 什麼時候到基隆了06/27 09:07
南部那個告人告到被免職了
這個還在職
10F:推 nnnnn222: 逃票不是罰50倍票價嗎06/27 09:21
11F:推 nnnnn222: 搞錯了,捷運是罰50倍,台鐵只罰1.5倍 06/27 09:23
12F:→ darvish072: 推文小心06/27 09:55
13F:推 sophieo: 人生沒有別的更重要的事情了嗎06/27 10:12
14F:→ mp3w69: 到底怎麼算的...06/27 10:16
15F:→ mp3w69: 他真的很愛興訟的感覺...06/27 10:18
16F:推 Tamama56: 期待看到合鐵內部神奇寶貝對決06/27 10:29
17F:推 chister: 3萬繳給誰啊?這錢不能亂收吧06/27 10:42
18F:→ fufufugogogo: 收了就掰了吧?06/27 10:46
19F:推 pchunters: 我怎麼覺得這3萬元很奇怪06/27 10:58
如果含加收補3萬
實扣獎金可以抽多少?
20F:推 Yenfu35: 刑法上有「超越的因果關係」,行政法(或更好說是「國家責 06/27 11:05
21F:→ Yenfu35: 任法」)在認定國家責任時也有這類的觀念嗎? 06/27 11:05
22F:推 ThrivinIvory: 汪汪汪 06/27 12:50
23F:推 temu2035: 北汪再無腦亂鬧會不會最後跟南周一樣的下場? 06/27 12:56
24F:→ a88152660: 加收一萬 車站抽三成 所以是三千 06/27 13:59
25F:推 Tamama56: 期待看到汪汪和皮卡丘合體 06/27 15:14
他們好像是同期的?
(都105高員?)
26F:推 kutkin: 高升了耶 之前看他罵包商 沒通知就進站施工 06/27 16:43
27F:→ kutkin: 還說要法辦什麼的06/27 16:43
也是告輸了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609d0ff438dd6d8904642911?t=2787788766
28F:推 kutkin: 還有後續喔 推 06/27 19:23
29F:→ babosa633: 皮卡邱表示:玩模型槍當娛樂,輕鬆自在 06/27 21:24
30F:→ babosa633: 還能嚕貓 06/27 21:24
31F:推 temu2035: 在行車室聽歌還可以閉眼通靈開車燈故障 06/27 21:28
32F:推 ultratimes: 看到副站長自然都會想到屏東第二大的車站 06/27 22:53
33F:→ enjoyyou: 所以是要錯對象? 06/28 12:29
※ 編輯: martin110287 (42.75.218.40 臺灣), 06/29/2021 18: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