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byH4cker (河海不擇細水長流)
看板Railway
標題[見聞] 普悠瑪 225 五車 有人偷拍
時間Fri Apr 17 17:35:39 2015
請問偷拍是可以的嗎?
本想過去告訴當事人可惜她松山就下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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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到臺北來不及說詳細,在此補上。
這班是從花蓮往臺北,一名黃白橫紋衣牛仔褲短捲劉海男,
他是坐四人對坐的座位,一人,跟行車方向相反,右排靠窗,
對面是兩位女生,走道是黑髮灰外套戴口罩,靠窗是褐髮黑外風衣,
男子大約從五點就有點不對勁,眼神飄移,心神不寧,
觀察一陣子後發現,他拿起手機,作勢講電話,
很明顯他的眼神不斷在往右前斜視,而頭不時往窗外看,以利鏡頭能拍到女子
動作明顯而兩位女子毫無反應,猜測應是在睡覺,
而同時這位被偷拍的女子左方是一位母親和她女兒,
這位媽媽應該也是注意到了,她也不斷在注意這名男子的動靜,
大約五點十四分,男子打起電話,此時是真的在講電話,有說有笑,
然後男子起身,先往六號車方向走去,沒多久走回來往四號車去了,
過了十分鐘這名男子才回座,
推測男子有同行,大概是到前面找友人傳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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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ontherun3325: 是正妹嗎 04/17 17:46
2F:→ zandy8551: 下車後去找鐵路警察局報案吧… 04/17 17:46
3F:→ hicker: 拍啥呢?? 04/17 17:48
4F:→ kimchimars: 拍什麼是重點 04/17 17:58
推 r12899987: 拍裙底?
拍什麼我真的不知道,對不起XD
04/17 18:12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22:36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27:52
5F:→ hicker: ....所以是拍啥?? 04/17 18:24
6F:推 kevin77605: 只要不公佈 沒得抓 04/17 18:25
我只是一時認真當了偵探,不好意思,哈哈。
只是想說大家還是要注意身邊有沒有奇怪的人。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29:17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30:20
我想要是當事人真的有什麼被偷拍的照片被流出去,
大概可以找到我當證人吧!
※ 編輯: TobyH4cker (180.176.5.6), 04/17/2015 18:32:04
7F:推 rdu20159: 去看看表特版有沒有神人文啊 04/17 18:34
8F:推 numbtch236: 女生是穿裙子嗎 不然還能拍啥 04/17 19:18
9F:→ lexar: 不是拍私密部位又能如何?不犯法啊 04/17 19:52
10F:推 FECer: 所以? 04/17 19:57
11F:推 misteri: 能注意周遭異常是好的,但如果沒偷拍私密處,應該沒差吧 04/17 20:04
12F:→ misteri: ? 04/17 20:04
13F:推 carlosalex: 你去表特發一樣的文看看 04/17 20:04
14F:推 cyls62266228: 其實如果偷拍上傳公開照片已經犯法了喔!之前老師 04/17 20:32
15F:→ cyls62266228: 有說...... 04/17 20:32
16F:→ cyls62266228: 但如果他自己沒公開其實也很難去抓 04/17 20:35
17F:推 tyytt: 這時候就會有正義魔人嗆為什麼不當場制止 04/17 20:37
18F:推 arris07421: 沒犯法,這樣犯法表特早就禁了,老師講的是錯的 04/17 20:55
19F:推 cyls62266228: 又不是有表特版就認為沒違法!被偷拍的也不一定看 04/17 21:22
20F:→ cyls62266228: 表特版 04/17 21:22
22F:→ cyls62266228: 雖然新聞是幾年前當個參考吧 04/17 21:24
23F:推 arris07421: 表特也不是最近才開的,若有觸法疑慮早就禁了 04/17 21:50
24F:→ arris07421: 簡單的說,公共場所只要不是拍私密處,就不違法 04/17 21:51
25F:推 arris07421: 新聞記者寫的可能觸啥法,看看就算了吧,不要記者亂寫 04/17 21:53
26F:→ arris07421: 也跟著信。 04/17 21:53
27F:→ rerun: 覺得奇怪,要當場反應; 事後諸葛, 於事無補!' 04/17 22:41
28F:推 cyls62266228: a大一張照片有時就可以查出對方資料請問是否違法個 04/17 23:25
29F:→ cyls62266228: 資法?之前是老師說過~雖然老師是否說對我也不知道 04/17 23:25
30F:推 wonderverge: 罪刑法定原則啊…這樣犯了什麼法? 04/17 23:28
31F:→ cyls62266228: 刑法可能是無罪但民法肖像權有沒有夠成?(有點好奇 04/17 23:33
32F:→ cyls62266228: 表特版其實很多都是網路抓的倒是偷拍比例比較少 04/17 23:40
33F:推 arris07421: 民法必須有侵害他人權利或因此不當得利才能要求賠償 04/18 00:41
34F:→ ontherun3325: 一堆鍵盤律師都出現囉 鐵道板真是人才濟濟 04/18 01:58
35F:→ rtyhui: 樓上在某方面也算是個人才阿(無誤) 04/18 09:57
36F:→ ecpoem: 推樓上 04/18 10:03
37F:推 lukasformac: 妨害秘密...公共場合任何人都看的到,不會是秘密! 04/18 11:47
38F:→ lukasformac: 但有可能違反個資法19條1項7款,不過是告訴乃論,通 04/18 11:47
39F:→ lukasformac: 常上表特會被當成榮耀,也不會提告,而且表特有因當 04/18 11:47
40F:→ lukasformac: 事人要求刪文的條款,所以通常小事化無,不代表不違 04/18 11:47
41F:→ lukasformac: 法... 04/18 11:47
42F:→ cyls62266228: 樓上講的比較專業!只是這種好像要告好像私下和解 04/18 15:16
43F:→ cyls62266228: 比較多吧? 04/18 15:16
44F:推 liton: 肖像權跟個資法有啥關係?個資法第二條: 一、個人資料:指 04/18 22:59
45F:→ liton: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04/18 22:59
46F:推 liton: 肖像權跟個資法有啥關係?個資法第二條: 一、個人資料:指 04/18 23:00
47F:推 liton: 肖像權跟個資法有啥關係?個資法第二條: 一、個人資料:指 04/18 23:01
48F:→ liton: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 04/18 23:01
49F:→ liton: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04/18 23:01
50F:推 lovelyu: 以個資法來說,只放照片不觸法,但若旁邊加上姓名等個資 04/19 06:43
51F:→ lovelyu: 就會觸法 04/19 06:43
52F:推 lukasformac: 以個人看過的資料,不是很支持樓上看法...個資法第2 04/20 14:39
53F:→ lukasformac: 條第1款明文「間接方式辨識」的資料也算個資,簡單 04/20 14:39
54F:→ lukasformac: 講,可以肉搜出某人的幾乎都算個資,從這樣看來,照 04/20 14:39
55F:→ lukasformac: 片也算 04/20 14:39
56F:推 liton: 樓上的解釋不就每個拍照打卡拍到路人的全都在違反個資法? 04/20 16:17
57F:→ liton: po照跟根據照片肉蒐是兩回事 04/20 16:18
58F:推 liton: 指稱別人違法詳述違反那一條,不要光看法條名稱就指別人違 04/20 16:22
59F:→ liton: 法 04/20 16:22
60F:推 liton: 另要說得這麼肯定別人違法,請把該法先條瀏覽完一遍 04/20 16:25
61F:推 liton: 第51條(除外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04/20 16:28
62F:→ liton: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 04/20 16:28
63F:→ liton: 用個人資料。 04/20 16:28
64F:→ liton: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 04/20 16:28
65F:→ liton: 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04/20 16:28
66F:→ liton: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 04/20 16:28
67F:→ liton: 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04/20 16:28
68F:推 lukasformac: 謝謝樓上點出這點,首先,我一開始就說「可能會」, 04/20 17:59
69F:→ lukasformac: 我並沒有肯定別人一定違法。第二,我後來回的文,結 04/20 17:59
70F:→ lukasformac: 尾收太快,結論有誤,我很抱歉。單純只有人臉的照片 04/20 17:59
71F:→ lukasformac: ,照文意似乎沒問題,但常常神人時會伴隨其他資料, 04/20 17:59
72F:→ lukasformac: 就要小心,另外, 這項的問題是立法理由是要避免合 04/20 17:59
73F:→ lukasformac: 照等合理使用還要他人同意的不方便,但在公開場合針 04/20 17:59
74F:→ lukasformac: 對特定個人搜集的影像,以蒐集更多個人資料,是不是 04/20 17:59
75F:→ lukasformac: 合理使用,該不該限縮解釋範圍是有爭論的 04/20 17:59
76F:推 liton: 請別用些"有可能","有爭議"之類的用語,不懂就不懂 04/20 19:23
77F:→ liton: 也請別用"常常有神人...."之類跟本文也跟本版無關的例子讓 04/20 19:24
78F:→ liton: 問題更發散 04/20 19:24
79F:推 lukasformac: 請問你哪裡有問題?關於個資法51條1項2款的解釋,goo 04/20 21:14
80F:→ lukasformac: gle就有律師間不同意見,就不勞煩你翻書了。另外, 04/20 21:14
81F:→ lukasformac: 原po說拍照,推文說到表特版都這樣神人,所以不違法 04/20 21:14
82F:→ lukasformac: ,「神人」與本文無關嗎?再者,法律是抽象條文,本 04/20 21:14
83F:→ lukasformac: 來就是具體個案判斷,表特po照片神人,會多說幾句描 04/20 21:14
84F:→ lukasformac: 述一下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有些就是個資,所以表特裡 04/20 21:14
85F:→ lukasformac: 的文有可能有違法,我這樣回有問題嗎?你要不要去一 04/20 21:14
86F:→ lukasformac: 趟表特搞清楚我在說什麼? 04/20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