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ine (Savannah)
看板Railway
標題Re: [問題] 抱怨、申訴相關文章管制辦法
時間Thu Jun 2 10:21:53 2011
1F:推 komachi275:可能想表達"願意負責&提供當事人連絡方式"吧 06/01 16:16
2F:→ komachi275:范先生的例子就是當事人被抓包後避不見面 06/01 16:16
3F:→ komachi275:但是臺鐵的形象已經被不實指控給損害了 06/01 16:17
4F:推 fireneo:他有踹共阿,只是X俗辣的在臉書共 06/01 16:19
如同個人後來補充的,不讓人這裡po,還有八卦板或hate板。如果當時范先生的
文沒在這po,臺鐵照樣遭殃。如此的規定只是表面上看起來很和諧而已,不能改
變任何情況,對釐清事實絕對沒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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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看法是,如果要在這裡發文點出問題,就一定要給予解決問題的機會跟方
法。「對釐清事實絕對沒有益處」一節,個人願聞其詳。
※ 編輯: ecpoem 來自: 76.93.177.3 (06/01 16:25)
5F:推 komachi275:說實在的= = 范先生本來的文章好像也沒貼在PTT... 06/01 16:21
6F:→ komachi275:還是有? 06/01 16:21
7F:推 OhmoriHarumi:范先生本人沒有貼在PTT,而是有人去轉貼過來的。 06/01 16:22
8F:→ komachi275:另外,依據一些地方政府的線上陳情作業要點來說 06/01 16:23
9F:→ komachi275:有下列現象者不予受理 06/01 16:23
10F:→ komachi275: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住址、電子郵件地址者 06/01 16:23
11F:→ komachi275: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兩次後,而仍一再 06/01 16:24
12F:→ komachi275: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 06/01 16:24
13F:→ komachi275:...版主訂此規定可能有參照其他陳情辦法吧? 06/01 16:24
如果是投訴到單位信箱,至少個資還不會被路人甲看到(除非對方外洩),但鐵
道板是公開的地方,隨便一個人都可以把個資看光光,故不能完全把規定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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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已經有法律規定在網路發文需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但有更多的情況是因為網
路的匿名性質而輕忽謹慎發言的重要性。規定僅要求註明「姓氏」以及「聯絡電
話」,即「09XX-XXX-XXX 陳先生」這種形式,是否就算「把個資看光光」仍有
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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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komachi275:但是說實在的= = 鐵道版又不是軌道事業客服版 06/01 16:25
15F:→ komachi275:乾脆全部禁止比較簡單乾脆... 06/01 16:25
與其訂一些奇怪的規定還不如全部禁止
※ 編輯: ecpoem 來自: 76.93.177.3 (06/01 16:34)
16F:推 brea:真的比全面禁止還糟糕 之前阿駿大還有某E大的辦法不是還不賴 06/01 16:58
17F:→ brea:感覺怎麼跟那時建議的方法脫節許多 閉門造車? 06/01 16:59
18F:推 komachi275:那就禁止吧~ 不希望鐵道版變成別人整天黑特軌道業者處 06/01 17:25
19F:推 ihx00:不太合理...不過到底是發生啥事情阿...我脫節了嗎... 06/01 18:30
20F:推 brea:這問題根本沒那麼難~~要申訴 要台鐵踹共 那就免啦~~ 06/01 22:11
21F:→ brea:如果只是上來寫不愉快的心得 如賣票的像晚娘 收票的像搶劫 06/01 22:12
22F:→ brea:時間沒到就發車 不知道在誤啥點...等等 這種幹嘛禁 06/01 22:13
23F:→ brea:只是寫出所見所聞 可以共同討論的事情 還要留名連電話????? 06/01 22:14
24F:→ brea:版主的那個2.2款根本沒必要存在 因為這裡不是台鐵發言人版 06/01 22:16
25F:→ brea:重要的是 版主要客觀的區分申訴與抱怨之差別 06/01 22:17
26F:→ brea:別把抱怨文心得文當申訴文就可以啦 06/01 22:18
27F:推 OhmoriHarumi:我只想問樓上,要如何"客觀"區分申訴跟抱怨的差別? 06/01 22:19
28F:→ OhmoriHarumi:你有辦法界定出來箇中差異嗎? 06/01 22:19
29F:推 komachi275:推樓上 有無明確指出列車班次或時間可以當作分類依據 06/01 22:20
30F:→ moriyaorange:一直想問,如果是抱怨鐵道迷或一般民眾不當行為 06/01 22:42
31F:→ moriyaorange:也要先去官方投訴才能發文嗎!? 06/01 22:42
32F:→ moriyaorange:或是只要有拍下照片或影片當事證即可!? 06/01 22:44
1.認定標準:內容涉及討論、抱怨、投訴鐵路事業體、工程單位「人員服務不周
」或「造成擾民、損鄰」之相關文章均屬之。
鐵道迷與一般民眾不屬於鐵路事業體,亦不屬於工程單位,故對於其行為的抱怨
文並不屬於本辦法管制的對象,而應受板規規範。
33F:推 brea:樓上那種我就歸類為抱怨文~~我認為申訴文就是很明確的要 06/01 22:52
34F:→ brea:台鐵出來給我講清楚那種態度~~ 06/01 22:52
35F:推 OhmoriHarumi:"態度"基本上是很主觀的東西,很難客觀去區分。 06/01 22:55
36F:→ OhmoriHarumi:要有比較客觀的尺度去評判才行。 06/01 22:55
37F:→ komachi275:樓上說的也沒錯 尤其又要版主去判定 難免會有誤差 06/01 23:54
38F:→ komachi275:反而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麻煩與困擾(版主搞和諧之類的) 06/01 23:54
39F:→ komachi275:不如全面禁止 06/01 23:54
※ 編輯: ecpoem 來自: 132.239.57.178 (06/02 03:15)
板主方面也非常希望本板法是「備而不用」,畢竟鐵道板從來就不是「正式申訴
管道」,然卻有部份人士在本看板發表文章,對於部份單位進行「不完全符合事
實」之指控,引發討論秩序失控,故訂本辦法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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