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s (這就是枸杞。)
看板Railway
標題Re: 3月18日中午前 南迴配合蒐證全線封閉
時間Sat Mar 18 14:59:11 2006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 推 cuw:這個行為跟縱火犯一樣..應該判重刑的.. 218.184.116.194 03/18 11:14
: 刑法
: 第 183 條
: Ⅰ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 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Ⅱ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Ⅲ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Ⅳ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84 條
: Ⅰ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
: 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Ⅱ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Ⅲ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Ⅳ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Ⅴ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很奇怪,這兩條沒有「致人於死」的加重罰則
: 第 185 條
: Ⅰ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Ⅱ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Ⅲ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本案中,因為使人死亡之或然率極高
已經達到殺人罪的未必故意程度
應可直接適用殺人罪之規定
例如之前在蠻牛下毒的嫌犯雖有同法第191-1條公共危險罪之規定
亦仍遭檢察官求處殺人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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