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cpoem (CK101)
看板Railway
標題臺鐵回數票使用須知修改
時間Thu Jun 30 23:49:57 2005
臺 北 站 公 告 中華民國94年04月04日
北站旅字第 000036 號
依據:依本局94. 3.25鐵運營字第0940005822號函辦理。
主旨:為維護旅客權益,茲修訂本局各級列車回數票「使用須知」部份條文,並
自本94年 4月 1日實施,特此公告週知。
公告事項:
1. 取消原規定申請註銷或改乘,以 1次為限之次數限制,但已劃座者,除另有
規定外,每次每張須核收手續費及放寬原規定回數票申請退票,應整冊辦理
,一經使用即不得申請退票之退票限制。
2. 為方便通勤旅客買回數票,本站指定33, 34窗口實施「先投件再取票」措施
,凡欲申購回數票者,可先填寫申購單後將票款交由本站窗口辨理。
3. 持用已劃座位回數票旅客,因故取消或乘車變更,得於指定班次列車開車前
,向起程站或原受理站辦理註銷或改乘。未指定班次列車,而僅加蓋站名日
期戳記之回數票,辦理註銷或改乘,仍維持由原起程站方准受理。
4. 旅客乘車前應提示本冊封面正本,方得由起程站加蓋站名日期戳記,未附封
面正本或未經加蓋站名日期戳記,均不得持憑乘車,站、車查驗(收)票時
應視為無票旅客處理。惟旅客如於簡易站乘車,或於票面起迄站間內之中途
站(簡易站)上車時,適遇非派員值勤時段,經查證屬實得由乘務人員於票
面簽證,並將票面右上角「截角線」予以撕角後,交還旅客持憑乘車。
5. 旅客持用無封面或未附封面正本或持用已逾有效期限之回數票者,應作為無
效票予以收回並依章補票。
6. 回數票限在票面記載起、訖站站間使用,加蓋站名日期戳記後,旅客自行由
中途站上車者,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中途下車餘程無效。如遇本局調
整列車編組運用,致購買回數票旅客因列車停駛或變更車種而申請退票時,
免收退票手續費,並按原購折扣率票價核計未使用張數票款退還旅客。
7. 申請退票時,已使用部份視同以單程全價購票,即旅客申請退票應連同本票
冊封面正本一併辦理,由已付票價內扣除已使用張數之單程全價票價及退票
手續費31元後,退還餘額。未使用張數中如有已劃座位者,除另有規定外,
每張須再扣收退座手續費13元。
8. 凡本94年 3月31日前售出之回數票,依原「使用須知」旅客仍得享有註銷乙
次免收手續費,惟第 2次以後註銷或改乘則按新修訂『使用須知」辦理。申
請退票時亦同。
臺北站站長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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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開了......
1996.10.31.
光華號特快車DR2700型行駛30週年紀念
40DR2701 光華號 1 往石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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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7.16.淡水線鐵路停駛十週年紀念
2001. 8.25.慶祝淡水線鐵路通車百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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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24.29
※ 編輯: ecpoem 來自: 59.104.25.194 (10/13 22:38)
※ 編輯: ecpoem 來自: 59.104.25.194 (10/13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