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nusppt (山崗上靜靜的晚月)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生活] 結婚去哪登記???
時間Mon Mar 23 21:56:27 2015
今天上課,談到有關民法§982 婚姻的形式要件,
提示了三個要點(1)書面(2)兩人以上證人(3)親自至戶政機關登記;
說明完形式要件,繼續把983 984 985 988 全部講完後,
順口提到......
師:ㄟ~~注意一下齁,是到戶政機關登記;不是地政機關。
不要像學長姐一樣被我考題騙到蛤。
生:老師,為什麼是去戶政?不是地政?
師:結婚就要報戶口阿,當然是戶政阿。
生:婚姻是愛情的墳墓,要進墓地了,當然去地政登記。
語畢,全班大笑.....
好整以暇地看我如何接招。
憑著不能輸的氣勢,
我只說,
"哪天你辦「喪禮」,一定要通知我,我包很大包。"
安慰的是,這節課睡覺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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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muta: 結婚要兩人以上證人嗎? 現在不是只採信登記制? 03/23 22:04
2F:推 square1972: 請求老師開放旁聽!舉手發問老師何時要辦「喪禮」? 03/23 22:19
3F:推 flyfar: 認真地說, 人死後也是去戶政機關除戶 03/23 22:41
4F:→ scarlettwind: 登記也要帶兩個證人去"見證" 03/24 08:14
5F:推 ptt0219: 結婚證人不必去戶政事務所,但要當場確認兩位要結婚的人 03/24 09:21
6F:推 ptt0219: 有結婚的意思,四個人當場在結婚證書簽章是最好的。 03/24 09:24
7F:→ llh117: 實務上結婚的見證人都是欄位有簽就好,沒有檢驗的流程. 03/24 09:25
8F:推 izna: 反正結婚也沒錢買房子 幹嘛去地政?? 03/24 09:26
9F:推 llh117: 但是印象中墓地應該是民政局之類管的,也不是地政. 03/24 09:27
10F:→ izna: 若是國中生會答:老師你確定到那時候你還會有很大包? 03/24 09:27
11F:→ xhink: 沒帶證人就請戶政人員見證吧。 03/24 10:01
12F:→ ptt0219: 戶政及墓地事務,都是民政局管。 03/24 11:16
117大與0219大都是墓地高手...不不不...是民事法規高手
但 高中生在法律與政治課程上其實沒有學如此細節
他能理解地政一定程度與土地相關
我都感動到痛哭流涕了
13F:→ ptt0219: 結婚證人跟離婚證人都要確認結婚雙方或離婚雙方當事人的 03/24 13:14
14F:→ ptt0219: 結婚或離婚真意,不然真上法院極可能會結婚或離婚無效。 03/24 13:14
15F:→ ptt0219: 下面有把案例PO出來。 03/24 13:16
16F:推 amuta: 喔…原來結婚也要證人。我當時要法院公證後去登記,離婚我 03/24 14:11
17F:→ amuta: 知道要證人,而且證人還不能反悔不清楚對方要離婚……離婚 03/24 14:11
18F:→ amuta: 也會無效。 03/24 14:11
19F:→ amuta: 結婚離婚真累人 03/24 14:11
20F:→ ptt0219: 我國自民國97年5月25日起改採登記婚制度。 03/24 14:53
21F:→ ptt0219: 有關結婚之要件,舊民法第982 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 03/24 14:54
22F:→ ptt0219: 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 03/24 14:54
23F:→ ptt0219: 已結婚」,而現行民法第982條已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 03/24 14:54
24F:→ ptt0219: 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03/24 14:54
25F:→ ptt0219: 關為結婚之登記」,亦即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必要條件,只 03/24 14:54
26F:→ ptt0219: 要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並辦妥結婚登記即可。 03/24 14:54
27F:→ ptt0219: 03/24 14:55
28F:→ ptt0219: 自民國97年5月25日起法院公證結婚,如果沒有去戶政事務所 03/24 14:55
29F:→ ptt0219: 登記的話,結婚是沒有效力的。 03/24 14:55
30F:→ ptt0219: 03/24 14:56
31F:→ ptt0219: 離婚案例更精釆~~ XD 03/24 14:56
32F:→ ptt0219: [時事] 證人未親筆簽字 離婚19年還是夫妻 03/24 14:58
感謝0219法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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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nusppt (210.59.66.37), 03/24/2015 16:41:05
34F:→ ptt0219: 上面那個網站,我常常在用。 03/24 16:46
35F:→ ptt0219: 立法院的,還有立法理由。 03/24 16:46
36F:→ ptt0219: 最好用的是需要付費的法源。 03/24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