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wboyken (星洋)
看板DIRDS
標題[問題] 請問服務契約的競業禁止條款?
時間Mon Apr 12 16:17:45 2010
大家好,
今年有幸錄取研發替代役,
在公司寄給我的服務契約中第七條有寫到...
"乙方同意於結束顧傭關係後兩年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
從事與甲方所經營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於市場上從事競爭行為。"
這個意思是從事相關的工作也必須公司同意嗎??
還是只針對自己創業??
如果三年後沒有在那間公司繼續做,跑去其它間被抓包
會有怎樣的後果??
PS.一般這種規定不是1年嗎?? 兩年感覺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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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118.98
1F:推 bighead319:這項條約成立的前提是,你在離職前有拿了原公司為了 04/13 22:01
2F:→ bighead319:補償你接下來這兩年的損失等等的所給你的金錢,並且 04/13 22:02
3F:→ bighead319:雙方簽字同意才算數,如果你沒拿人家的錢,這合約就 04/13 22:03
4F:→ bighead319:沒有法律效力 (有錯請更正) 04/13 22:03
5F:→ bighead319:如果原公司要給你錢,但只有一點點,你也可以拒絕 04/13 22:04
6F:→ cowboyken:原來如此,謝謝你的解答~ 04/15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