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isgood (台大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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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前金防部少將侵占洗衣機判刑定讞 聲請再
時間Sat May 24 13:29:23 2025
因為7990元 判刑6年8月
你們覺得那個三峽把學生當保齡球瓶在撞的
跟診所打女牙醫往死裡打的
會判幾年咧?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5240038.aspx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
侵占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遭判刑6年8月定讞,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林
男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刑事定讞判決指出,民國106年12月間,林男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
,遂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但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男便將該台洗衣機寄回台灣住
處,據為己有。事後林男得知消息走漏,遂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原機運回金門
,置放於不知情友人的工務所。
一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經上訴
,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處6年8月徒刑;林男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
訴,全案定讞。
林男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駁回;林男不服,向最
高法院提起抗告。
林男提出金防部107年度業務分層核判權責區分建議案簽呈等相關文書,主張金防部與陸
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洗衣機採購程序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支援營彈藥連辦理,
他當時無決定及分配的權限,因此不構成因職務關係而支配公有物品的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儘管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採購經費由陸軍後勤指
揮部核撥,但此批採購的物品供公務機關使用,即屬公用、公有之物,並不會動搖本案侵
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的判決事實,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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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2.3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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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TUisgood (49.216.162.32 臺灣), 05/24/2025 13:29:49
1F:推 onstar: 一直勸大家不要當公務員 05/24 13:43
2F:推 asmp: 他的律師很糟糕,一昧的要他做無罪答辯,卻沒有替他設停損。05/24 14:02
3F:→ eno4022: 這篇應該發給學校老師看,一堆把公物帶回家自用的05/24 14:04
4F:→ het97306: 拿文具回家批改作業怎麼了嗎? 05/24 14:08
5F:→ het97306: 更多的是自費提供小獎品鼓勵學生吧 05/24 14:08
6F:→ fcz973: 不付加班費侵占員工下班時間的應該判多久05/24 14:32
7F:推 sodacookie: 公器私用跟自費發獎品是二回事吧05/24 14:59
8F:推 ghghfftjack: 比例原則的問題 法律明明就在講這件事 05/24 15:12
9F:→ ghghfftjack: 但最終這類問題依然多如牛毛05/24 15:12
10F:→ ghghfftjack: 該重的不重 不該重的莫名其妙的重05/24 15:12
11F:推 saw6904: 典型的稜柱社會特質,同時存在對法律的過度貫徹及不予貫 05/24 15:26
12F:→ saw6904: 徹 05/24 15:26
13F:推 onstar: 貪治條例第4條第1項,侵占公有財物,無期或10年以上 05/24 15:31
14F:→ onstar: 現在實質廢死,所以其實刑責跟殺人罪實質一樣05/24 15:32
15F:→ onstar: 同事幹一支筆,刑責就等同殺人了 05/24 15:32
16F:→ onstar: 殺人,死刑(實質廢死),無期,十年以上 05/24 15:33
17F:→ fishw: 打牙醫的大概1年多吧05/24 16:36
18F:推 Royalblend: 你各位公務員領文具不要帶回家用啊05/24 17:38
19F:→ het97306: 拿筆回家改作業還私用勒05/24 17:58
20F:→ het97306: 加班都沒加班費了05/24 17:58
21F:推 jolin311145: 那上班裝滿水帶回家 這樣也算嗎 05/24 18:30
機關供應之水係供公務機關使用,即屬公用、公有之物,裝水回家,即便供家用或是事後
拋棄,仍難謂無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之事實。
故機關用水,敬請台端審酌使用,切勿自誤。
※ 編輯: NTUisgood (49.216.162.32 臺灣), 05/24/2025 20:02:23
22F:推 marskam723: 沒辦法 你在台灣 司法改革 05/24 20:18
23F:噓 starorion: 將軍月入十萬以上,買不起洗衣機,笑死 05/24 20:43
24F:推 sn245763: 對於貪小便宜的人不是買不買得起,而是拿免費的那種爽度 05/24 20:50
25F:→ sn245763: 更高。 05/24 20:51
26F:推 sn245763: 上面就有提到飲水機魔人,每天一定要把公家水裝滿帶回家 05/24 20:54
27F:→ sn245763: 喝,你說她家境困難嗎?倒也不是,純粹就是享受拿免費的 05/24 20:54
28F:→ sn245763: 那種爽度。 05/24 20:54
29F:→ EEERRIICC: 貪汙治罪本來就緊箍咒 黨怎麼可能改 05/24 22:07
30F:推 majongson: 我年輕的時候在參辦室待過,(副)參謀長在那邊根本就 05/24 22:18
31F:→ majongson: 逍遙快活還貪這種小條的,只能說C賀 05/24 22:19
32F:推 concrete2536: 千金難買早知道,公家的東西不能拿回家私用,這麼 05/24 22:48
33F:→ concrete2536: 簡單的道理,還需要多說嗎 05/24 22:48
有誰會覺得公家的東西可以私用啊?
但判得比殺人放火還重是?
34F:推 fcz973: 期之如聖賢 防之如賊寇,你各位當公務員第一天就該知道自 05/24 22:59
35F:→ fcz973: 保第一、做事第二,像樓下找朋友小額採購就算不違法,也不 05/24 22:59
36F:→ fcz973: 要留任何話柄。你各位都被視為貪污圖利預備犯,不要鐵齒 05/24 22:59
※ 編輯: NTUisgood (111.250.137.221 臺灣), 05/25/2025 00:23:29
37F:推 concrete2536: 從嚴刑峻罰看出立法者的目的就是高度廉潔的期待, 05/25 06:09
38F:→ concrete2536: 看得比人命重要,覺得比殺人犯還重不合理要請立委去 05/25 06:09
39F:→ concrete2536: 修法,法律讓人看笑話,就立委素質太差 05/25 06:09
40F:推 concrete2536: 一個少將要小貪之前都沒有好好研讀貪污治罪條例的規 05/25 06:12
41F:→ concrete2536: 定,怪國防部教育訓練不足好了,以後將官班課表再加 05/25 06:12
42F:→ concrete2536: 強一下 05/25 06:12
43F:推 luismars: 這完全符合罪責沒啥可猶豫的空間吧... 05/25 09:19
44F:推 justeat: 軍公教就該死 05/25 10:56
45F:推 sn245763: 這名少將敗在從頭到尾打死不認,不斷捏造虛有情事想要誤 05/25 11:21
46F:→ sn245763: 導判決結果,最後都被法院一一檢具事證打臉。 05/25 11:21
47F:→ sn245763: 看看類似案例,侵占總金額約4萬餘元,但該員主動坦承犯 05/25 11:23
48F:→ sn245763: 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最後判2年緩刑5年。 05/25 11:23
50F:推 needeng: 比殺人嚴重 05/25 14:06
51F:→ XDylan: 莫名其妙 05/25 14:49
52F:→ gopath: 因為死不認錯 05/25 19:18
53F:→ kiwifruit: 想跟之前加菜金的案例一樣,拼總統特赦吧 05/25 19:33
54F:推 jeross: 特別權力關係讓公務人員承擔重責大罪,但是福利措施一直 05/25 22:12
55F:→ jeross: 縮,比較好奇,國外在縮減公務員福利時,有沒其它配套? 05/25 22:12
56F:推 jcll: 因為這種事本來就是軍中日常 他做人失敗才被捅.... 05/25 22:20
57F:→ jcll: 之前花防拿加菜金請家屬的案件也是 這在軍中都再平常不過 05/25 22:21
58F:→ kiwifruit: 加菜金那個不是普通雖,宴請的人裡有三個是軍眷,其他 05/25 23:05
59F:→ kiwifruit: 是軍人,相當有加菜金2880元用在三個軍眷上,這樣被判 05/25 23:05
60F:→ kiwifruit: 貪污...... 05/25 23:05
61F:推 misson: 都當公務員了,怎麼連判決書都懶的看 05/26 07:20
62F:推 killerbbt: 靠杯 加菜金那才是雖 加菜金本來就可以用再軍眷 05/27 12:02
63F:推 an123456781: 加菜那個是後來被特赦那個嗎 05/28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