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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霸凌公務員想轉調「一紙規定」走投無路 邱顯智喊「給公務員逃命權」 曹岡陽 2024年11月21日 週四 下午7:25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一名員工疑似長期遭霸凌選擇輕生,撼動全國,連總統、行政院長都 為此道歉。針對公務員困境,時代力量前黨主席、律師邱顯智分享先前的案例,基層公務 員或是阿兵哥,面對永遠做不完的工作,走投無路。另外,公務員如果遇到霸凌的長官, 想要轉調到別的部門,根據規定還是要長官同意才能放人,而這一紙規定,等同公務員只 能面對霸凌地獄,永遠無法脫身。 邱顯智臉書發文表示,今天早上接到陸軍269旅黃志劼媽媽的電話,她說,她看到卓院長 昨晚為勞動部不幸離世的員工致歉的新聞,想到自己的兒子,也是走投無路,而在上班的 地方自縊,哭了一整晚。邱顯智說,他曾跟黃媽媽到269旅保修廠,黃志劼不眠不休工作 到凌晨兩三點,回去睡覺,然後六點要起床當值星官。附近有一家便利商店,黃志劼每天 深夜裡就在這買蠻牛,喝了之後面對寂靜的夜,繼續做著永遠做不完的工作,最後在營區 上吊。 邱顯智感嘆,這些阿兵哥、這些基層的公務員,年紀輕輕,無路可走。想起黃榮堅教授在 解析鄧如雯殺夫案的著名文章〈論正當防衛〉中寫道:「法律總是要給人一條路走的,而 且給的必須是一條屬於人走的路。」 邱顯智解釋,如果某個公務員遇到不合理的長官霸凌,這時公務員想要逃離原機關長官的 魔掌,最直接的也最卑微的,就是趕快離開。這時至其他機關應徵,好不容易,總算有一 個機關願意錄取他了。但辛酸的公務員就可以離開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邱顯智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本文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 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換言之,該管公務員並沒有商調的請求權,只有機關才可以指名 商調。如果新機關發函指名商調,這時候必須要「原來機關的首長同意」,才能順利指名 商調。 邱顯智說,本來就是要脫離該首長魔掌,才費盡千辛萬苦去應徵別的機關,現在我能不能 離開,還要我的本來的首長同意,那豈不是請鬼拿藥單?而且我還讓他知道,我要脫離他 的魔掌,不是更慘?邱顯智也說,曾經有個公務員來陳情,他學習了許多的課程,長官覺 得他很好用,於是就盡量用,用到不眠不休要崩潰,於是第一年,商調到A機關,結果原 來的首長不同意。第二年,又商調到另一個B機關,原來的首長還是不同意,處於一個 走投無路的狀態。 邱顯智說,保訓會雖然有發函,在這種狀況下,被長官拒絕商調的公務員可以提請訴訟, 伸張自己的權利,但立即讓公務員陷入兩種困境。第一,跟自己現在的惡老闆打官司,第 二,因為公務員沒有商調請求權,實務上敗訴機率無敵大。 邱顯智呼籲,給予公務員一個逃命權,賦予公務員商調請求權,應該是讓這些為國家奉獻 青春,用心盡力人,在面對無理的長官霸凌時,最卑微的權利。 來源:https://reurl.cc/V0XyAy 心得: 原來要求不得擋商調,前幾天就有媒體開始報導 麻煩再加一個考試限制轉調年限降至一年,謝謝 擋商調的法規依據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修改這條就不能擋商調了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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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arterdunk : 把同意兩字拿掉即可 期待立委修法 11/24 23:05
2F:→ fcz973 : 台灣鯛:不爽不要做,不要說台灣鯛啦,板上也有這種 11/24 23:09
3F:推 bubuer : 多留幾個月算不算擋商調 11/24 23:13
4F:推 kiwifruit : 不得擋商調很好啊,這樣爛單位一下就現形了...... 11/24 23:16
5F:→ fishw : 結果是前立委先出來說話?! 11/24 23:17
6F:→ harry901 : 單位的流動率我覺得也是重要參考指標 好單位誰想走 11/24 23:20
7F:→ SCLPAL : 所以才檔商調阿!少人走=好像不錯=騙人來 11/24 23:39
行政作為面: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 編輯: ntnusleep (27.52.37.42 臺灣), 11/24/2024 23: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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