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rry111111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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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首例!「公務員服務法」大鬆綁 2公務員
時間Sun Aug 7 11:31: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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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稿 00:26更新時間 05: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一名楊姓法警2018年與先生合開電商,出資25萬元、
佔
資本額的一半,被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投資不得超過股本總額10%的規定
,
移送懲戒;
高雄一名陳姓警務佐投資兩間餐廳,登記合夥人,也被高雄市刑大認定違法經商而送懲。
但
懲戒法院認為,公服法6月22日修正後已取消投資上限,日前首度依新制判楊、陳二員「
不
受懲戒」。
修正前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若出資擔任公司股東,則所持有的股
份
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10%;
此外,銓敘部1989年函釋指出,禁止公務員兼職,並對投資型態、投額度及所投資事業均
有
所限制,目的是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努力從公。簡言之,公務員掌握龐大公權力,為
了
避免在外濫權或成為門神,法律畫了一個框架,限縮其理財空間,減少弊端發生。
但去年爆發兩起事件,一為東奧羽球金牌「麟洋配」返國後,受限於兩人具有土地銀行羽
球
隊的「公務員」身分,無法兼職替商品代言;另一為交警石明謹未經報准、逕上節目當球
評
,賺283萬元,被罰20萬元。
立委認為公服法應合理兼顧公務員理財自由,且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
益
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決定修法放寬兼職與經商的限制,6月22日施行。
楊姓法警2017年起向桃園地院請了5年育嬰假,2018年間,她與先生合開網路電商事業,
登
記為該公司股東,出資25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半。
楊員雖未實際參與經營,惟持有股份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服法舊制,被高院移
送
懲戒。
懲戒法院上月28日判楊員不受懲戒,理由是公服法的投資10%上限,在本次修法後已被刪
除
,改為「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
份
或出資額」,
故楊員投資電商股份雖達50%,但該公司經營的項目是日常用品、五金批發、零售、顧問
與
資訊軟體、產品及服飾設計等,法警對其不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比較新舊法後,以
新
法對楊員較有利為由,判楊免懲。
陳姓警務佐去年投資朋友的兩家餐廳,並登記為合夥人,今年初被高雄市政府查到,以違
法
經營商業為由移付懲戒。陳員否認參與經營,並主張未支領報酬,事發後已撤資並辦理解
任
登記。
懲戒法院上月28日亦判陳員不受懲戒,理由與楊員判決如出一轍,直指警察對於餐廳不具
直
接監督權限,且合夥人必須要實際執行業務才算經營商業,陳員只是單純投資合夥,依照
新
法並無違失,據此判他免懲。
過去公務員兼職或經營商業,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掛名,均被認定有違失、應受懲,但新法
上
路後大幅鬆綁,兩員成為受惠新法而逃過懲戒的首起案例。至於新制究竟是保障公務員的
理
財自由,或反成合理化公務員當門神的保護傘,須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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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loudeda: 推!放寬是好事! 08/07 12:40
2F:推 CHYYP: 開路先鋒08/07 12:58
3F:推 gowith: 換言之,哪些單位具直接監督權限就無法兼職?經發局承辦08/07 15:14
4F:→ gowith: 人員不就很衰? 08/07 15:14
5F:推 IUOIUOIUO: 好古老法條現在才改 根本伊斯蘭 08/07 16:23
6F:推 julianscorpi: 改也罵 不改也罵 每天打電話進來的死刁民跟接電話的08/07 16:31
7F:→ julianscorpi: 死承辦看來是同一種物種08/07 16:31
8F:推 cottonoff: 不過請育嬰假佔缺,自己還在搞其他事業,別人分擔她的 08/07 17:22
9F:→ cottonoff: 工作是……佛心來的? 08/07 17:22
10F:→ kay00503: 請那麼久如果沒職代來分擔 那主管自己的問題吧08/07 18:42
11F:推 yayayogo: 法警工作替代性很高,請個職代很簡單,看機關願不願意08/07 19:12
12F:→ yayayogo: 而已 08/07 19:12
13F:推 Frobel: 笑死,能兼職再說啦,擺明只是搭上順風車,才不是真正為 08/07 19:30
14F:→ Frobel: 了公務員08/07 19:30
15F:→ ksxo: 楊法警 陳警務佐 怎麼兩個案例都是基層08/07 21:18
16F:推 KarlMarx: 鬆綁也要酸不是為了公務員,是在? 08/08 00:45
17F:推 Frobel: 所以你能去賣保險了嗎? 能持有證照? 外送一百趴沒事? 08/08 12:50
18F:→ Frobel: 那兩個基層搭到順風車沒錯啊 不然這法是為了這兩個修的嗎08/08 12:51
19F:推 talesb72232: 兩案都是投資 基層是要兼職 別被騙08/08 13:32
20F:推 awney: 所以投資ok了08/08 13:56
21F:推 dogdudu: 所以我可以開一間超商當加盟主,但是店長店員都請人就好?08/08 18:29
22F:推 talesb72232: 應該是可以 不過有這種財力了 何必當公務人員xdd 08/08 19:55
23F:→ ezmantalk: 便利超商不好做 7-11的加盟合約控制很嚴格 與其請人當 08/08 22:53
24F:→ ezmantalk: 店長 不如自已辭職當店長 找不到人店長是要自己出來輪08/08 22:53
25F:→ ezmantalk: 班到24小時的…08/08 22:53
26F:→ ezmantalk: 這兩案其實是看懲戒法院的效果 如果他只是效力只及於 08/08 22:57
27F:→ ezmantalk: 個案那不講了 希望是監察院基於行政自我拘束 不要再要 08/08 22:57
28F:→ ezmantalk: 求機關移付懲戒 法改了執行的人沒跟上 只是讓公務人員08/08 22:57
29F:→ ezmantalk: 訟累所苦08/08 22:57
30F:推 m0630821: 恩阿,不然好窮喔 08/09 12:53
31F:推 Andydream: dog 這現在可以 ,兼職確實有放鬆 若是專屬個人才藝 08/09 14:40
32F:→ Andydream: 不受限制 如你專長是書法、美術等 可以賺取報酬阿08/09 14:41
但是誰敢明目張膽賺取才藝的報酬呢?
什麼叫「規度謀作」、「偶一為之」,全是送懲戒後任由人說自由心證,
我一個月固定週日去教書法賺學費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我拍了數十支影片在網路上教人excel,一支片賣100元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
簡單說,修了法等於沒修,一切還是自由心證、任由人說,完全沒有標準。
33F:→ Andydream: 不懂放寬也要酸 那到底之前炒不能兼職是炒心酸?08/09 14:42
※ 編輯: jorry111111 (42.73.239.13 臺灣), 08/09/2022 14:58:15
34F:推 talesb72232: 兼職還是一樣 根本沒放寬 08/09 18:15
35F:→ talesb72232: 放寬的是經營投資 新聞很明顯了 08/09 18:16
36F:→ jovi8401: 可以開小公司嗎?若跟本身業務毫無相關 08/09 18:57
37F:推 Andydream: 痾 歸度謀作 偶一為之 是指服務法第14條的商業投資 08/09 20:03
38F:→ Andydream: 而兼職是指服務法第15條 這是不太一樣的 08/09 20:03
39F:→ Andydream: 服務法第15條兼職規定第6項已經明顯告訴你 08/09 20:04
40F:→ Andydream: 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08/09 20:04
41F:→ Andydream: 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 08/09 20:04
42F:→ Andydream: ,獲取合理對價。 08/09 20:05
43F:→ Andydream: 不要把14條跟15條混再一起談 這兩條差很多..... 08/09 20:05
44F:→ Andydream: 書法如果是你專長、才藝,你利用下班時間去教學賺取報 08/09 20:07
45F:→ Andydream: 酬當然沒問題.... 08/09 20:07
46F:→ Andydream: 好像很多人都把14.15這兩條混在一起 但實際上差很多... 08/09 20:08
47F:→ Andydream: 你提及的其實比較像是15條第2項中所謂的業務,但個人才 08/09 20:11
48F:→ Andydream: 藝如鋼琴、書畫等不是屬於業務,是屬於個人才藝表現 08/09 20:12
49F:→ Andydream: 第六項的條款 08/09 20:13
50F:推 ntnusleep: (書法)教學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同意。15條4項 08/09 22:00
51F:→ ntnusleep: (書法)教學未受有報酬應報服務機關備查。15條5項 08/09 22:01
52F:→ ntnusleep: 出售書法作品,係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08/09 22:02
53F:→ ntnusleep: 亦係就個人財產處分,獲得適當對價,可以。15條6項 08/09 22:03
54F:→ ntnusleep: 我自己看服務法的話,會這樣操作 08/09 22:05
55F:→ ntnusleep: 然後,開小公司涉及「經營」,不可以。14條1、2項 08/09 22:06
56F:→ ntnusleep: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 08/09 22:07
57F:→ ntnusleep: 懲處。 第23條 08/09 22:07
58F:推 ntnusleep: 拍影片教學那種,保險起見,就走15條4項看機關同不同意 08/09 22:11
59F:→ ntnusleep: 機關同意就可以「明目張膽」的賺 08/09 22:12
60F:→ ntnusleep: 如果機關有同意,記得回來分享給鄉民 08/09 22:14
61F:推 Andydream: 可以有公司 但首先不能跟你職務有直接關係(14條4項) 08/09 22:22
62F:→ Andydream: 如果有14條4項,是連股份都不能有,只能轉讓或信託 08/09 22:23
63F:→ Andydream: (14條6項) 08/09 22:23
64F:→ Andydream: 但如果非14條4項,可以有公司,但不能有14條2項那些 08/09 22:24
65F:→ Andydream: 頭銜(什麼負責人拉、董事、監察人等) 08/09 22:25
66F:→ Andydream: 所以前面才說 自己不要擔任任何職務 擁有股份就好啦 08/09 22:26
67F:→ Andydream: 還有 如果是符合15條6項是依個人才藝或取適當報酬是不 08/09 22:29
68F:→ Andydream: 需要許可也不需要備查,法規並沒有規定15條6項需要 08/09 22:30
69F:→ Andydream: 同意跟備查 08/09 22:30
70F:→ Andydream: 但我提到的"書法" "鋼琴"到底是屬於15條4項 還是15條6 08/09 22:31
71F:→ Andydream: 項 確實有待討論,或許誠如ntnusleep大說的 可能比較 08/09 22:32
72F:→ Andydream: 偏向15條4項的規範 08/09 22:32
73F:推 best1234: 還有很大的放寬空間,只要不是和職務有利害關係的,應 08/10 06:50
74F:→ best1234: 該都開放兼職 08/10 06:50
75F:推 Frobel: 是阿,所以如果可以隨意兼職,再來提放寬吧 08/10 09:54
76F:推 banmi: 推ntnusleep跟Andydream,有具體的法條討論,長知識了。 08/10 10:06
77F:推 breez: **公主在Youtube教人家考國考也要上簽囉?實務不可能吧! 08/21 10:26
78F:推 ntnusleep: 銓敘部109年7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電子郵件 08/21 21:53
79F:→ ntnusleep: 註:該篇函釋裡是舊條號 08/21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