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de (行緣)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人事] 「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時間Sat Jun 18 17:39:42 2022
有關「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 張
民國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以公文函告所屬機關學校,再次重申,上班時間,不
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我想起2份與此事相關的函釋,及我去年11月3日寫給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釋,是重申公務
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加強
宣導並嚴加考核。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6日局考字第0980064840號函,係因當時有媒體報導
少數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從事網路遊戲,爰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上班時間不得利用電腦
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這兩份函釋,都是請機關學校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對所屬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
但我由網路討論區得知,實際擔任公務員的人,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所謂「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由誰來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標準」,還是由
各機關、學校的人事單位,遇到問題時個案判斷?上班八小時內,難免都需要起身走動,
時而舒展筋骨、時而閒話家常,也難免有時要接聽、回撥個人電話,收發簡訊,或者預定
午休、下班後的午晚餐外帶自取,這些,是不是可容許的範圍?滑手機玩遊戲、看網路新
聞當然是不對的,但如果是休息時滑了一分鐘、兩分鐘,是不是還可以接受?
為了詢問這樣的法規疑義,去年11月3日,我曾以個人身分,寫信給人事行政總處人
事長信箱,以我個人能想到的、曾在網路討論區看到被討論的行為樣態,提出來,請問人
事總處。我當時的提問內容是:
「長官您好!有關貴總處102年5月30日函釋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無
關公務之活動。請問:
一、關於此部分,於102年5月後是否有更新之函釋?
二、如同仁於上班時間內,為抒發工作壓力,短暫從事以下活動,是否即與規定有違
,或者應視影響他人及公務進行之程度,由個案認定?(一)玩手機遊戲 (二)看手機影片
(三)爬樓梯運動 (四)為盆栽澆水 (五)至戶外抽菸 (六)領外送餐點或預約外帶 (七)撥個
人電話/收發簡訊 (八)吃自備零食或水果 (九)與同事閒話家常 (十)自主向國旗敬禮
三、有關認定標準或案例,是否已有公開資訊可下載?謝謝長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10年11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9568號函(Email回函)答覆如
下:
「親愛的oo,您好:您於本(110)年11月3日寫給本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
問有關上班時間不得從事非公務活動疑義一案,為您說明如下: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復依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略以,為維持良好辦公
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
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身分屬性及事實認定,且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建議先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詢問。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快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敬復。」
依據個人的理解,總處並沒有提出一套參考標準,讓所屬各機關、學校判斷,某樣行
為是否與公務無關?又,某種行為雖與公務無關,但是否可視為休息或實在有必要,而尚
可容許?相關事實認定,仍要詢問所屬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但,如果相關法令及人事總處函釋,均只是明文寫出「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而沒有其他參考標準,機關或學校人事及首長,或者單位主管,是否有權自行判斷所屬
的行為有無違反相關標準?這是我心中存在的疑義。
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這是多數公務員都能謹守並牢記的原則。但
每個人都有需要休息的時候,何種程度內的休息,可以被容許,或許尚有釐清空間,而不
是由主管、機關人事或同仁默契自行判斷。這種釐清,應該也是對基層同仁的保障。
舉例來說,上班時間內,如果大家的默契是,累了可以看個電視,不超過一分鐘為限
。但很不巧的,有人休息時看電視,剛好被民眾看見並拍到,檢舉到人事單位。這時,大
家的默契、不成文的約定,是否可以保護該位同仁,免於「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的指
責與懲處?
反過來說,完全依照法令及函釋文字,分秒不從事無關行為,顯然也不可能。如果手
邊公文已經處理完畢,發呆算不算一種行為?不小心睡著了,算不算一種行為?完全交由
機關學校去個案認定,或許也將會有人特別被盯。
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應該訂定參考標準,或要求所屬部會的
人事單位提供參考標準,或將實際上碰到的認定疑義拿出來討論。
最後,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的函,雖然不能約束台北市府以外的機關、學校,但其內
容,可以很深切的提醒大家:「上班真的不應該做與業務無關的事,因為違反法令與函釋
的明文規範,也有可能特別被注意。」還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這個定義真的要再
更明確化,否則會有很多人不小心也被框入其中,這應該並不是當初訂立規範的目的。」
作者:張藝璉
本文於臉書上發出,動態為公開,歡迎討論與轉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5.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ublicServan/M.1655545184.A.C08.html
1F:→ ezmantalk: 如何明確化 光不同職系及內外勤 工作內容就有大不同 一 06/18 17:50
2F:→ ezmantalk: 一列舉沒列舉到 到時會有"裡面沒有"所以為什麼我不可以 06/18 17:50
3F:→ ezmantalk: 做 以你舉的例子 對一般同仁而言看電視非公務 但如果在 06/18 17:50
4F:→ ezmantalk: 新聞局ncc 公關呢 "一句要監看媒體輿情" 算不算公務06/18 17:50
5F:→ ezmantalk: 有些機關同仁會這樣 硬要一個標準 硬要一個定義 但老06/18 17:50
6F:→ ezmantalk: 實講真的都條列出來 你發覺他不知不覺已經作很多不符規 06/18 17:50
7F:→ ezmantalk: 定的事 或 再來抱怨新的東西 自四怎麼作公務 對於民眾 06/18 17:50
8F:→ ezmantalk: 這種嚴以律他 寬以待人的事還不清楚 你知道為何有句話06/18 17:50
9F:→ ezmantalk: 叫 不打勤不打懶擬打不長眼嗎 你什麼都說破 不見得對你06/18 17:50
10F:→ ezmantalk: 是有利的 平衡就好 06/18 17:50
11F:→ fude: 我的想法是,如果沒有參考標準,理想上就要儘量符合規定06/18 18:02
12F:→ fude: 但基本上不做業務以外的其他事,是不可能的,發呆也與業務無 06/18 18:04
13F:→ fude: 關 06/18 18:04
14F:→ fude: 如果完全沒有參考標準,長官或主管個案認定,會不會也有爭 06/18 18:05
15F:→ fude: 議呢? 06/18 18:05
16F:推 j6ru04jo3: 看顏色決定06/18 18:29
17F:推 yayaya9487: 長官說的算啊 不滿就去申訴這麼簡單06/18 19:11
18F:推 pinhanpaul: 怎能給你具體答案,就是要模糊抽象才會有關係就沒關06/18 19:31
19F:→ pinhanpaul: 係06/18 19:31
20F:推 breez: 打羽毛跟銀行業務有關係嗎?黑人問號06/18 20:07
21F:→ ezmantalk: 就像前幾天有人問可不可以不要用交辦事項 若你看到一06/18 20:12
22F:→ ezmantalk: 個公務人員上班在那邊賴來賴去 民眾一定會跳腳 太不知 06/18 20:13
23F:→ ezmantalk: 都是在回公務群組 要怎麼說呢? 況且回完公務群組 看到 06/18 20:13
24F:→ ezmantalk: 私人訊息順便看法 下回一下 算私還是公?到要怎麼訂標 06/18 20:13
25F:→ ezmantalk: 準 你說說 06/18 20:13
26F:→ oprix: 不需要定任何規範 只會徒增困擾 看手機誰能舉證是在放鬆06/18 20:15
27F:→ oprix: 還是回公務訊息 諸如此類06/18 20:15
28F:推 aa133456: 長官覺得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06/18 21:11
29F:推 needeng: 當然是由黨來認定 06/18 21:12
30F:→ aa133456: 我不是講幹話 基本上長官有權幫任何下屬解釋甚麼是有關06/18 21:13
31F:→ aa133456: 因果關係可以拉多遠 還是要多嚴格認定 這是長官能做到的06/18 21:14
32F:→ aa133456: 假如幫你解釋成有關很難,或是會給自己造成麻煩,那十之 06/18 21:17
33F:→ aa133456: 八九會講成與業務無關06/18 21:17
34F:推 Qsam: 抽菸可以嗎 06/18 21:22
35F:推 samug: 拉屎時滑個ptt然後推文可以嗎...? 06/18 21:42
36F:推 aa133456: 還是要看頻率和佔用多少時間啊。抽煙或拉屎是個人基本生 06/18 21:46
37F:→ aa133456: 理需求,不做會影響工作效率啦 06/18 21:46
38F:→ aa133456: 但如果半天都在抽煙拉屎,大概也沒人願意這樣幫你解釋06/18 21:46
39F:→ aa133456: 可能反而就要說,你身體不好不適任工作,或是工作意願低06/18 21:48
40F:→ aa133456: 落故意摸魚06/18 21:48
41F:→ nakinight: 沒用,最後都是由機關自主裁量06/18 22:00
42F:推 mk2mk3mk4: 原本就是授權機關依據個案與事實有裁量權,個人不認同06/18 22:25
43F:→ mk2mk3mk4: 建立參考標準06/18 22:25
44F:→ ya2357: 要掰什麼都可以掰啊,看新聞是關注時事與社會接軌,滑 06/19 00:27
45F:→ ya2357: ptt是了解民眾需求,種盆栽是改善辦公環境,怎麼解釋 06/19 00:28
46F:→ ya2357: 最後還是看人吧 06/19 00:28
47F:推 griswold: 拉屎撇尿都與公務無關,你各位小心嘍,哪天被叫去議場拉 06/19 00:34
48F:→ griswold: 屎06/19 00:34
49F:推 piyieen: 綠能你不能06/19 00:55
50F:推 after1: 簡單來講就是訂不出來,但是規定就在那裡,平常不會抓,但 06/19 10:29
51F:→ after1: 出事就會拿你來祭旗,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06/19 10:29
52F:推 WanLiao0724: 之前在職時去上廁所五分鐘就被問去哪了,之後連大便06/19 13:09
53F:→ WanLiao0724: 都有壓力06/19 13:09
54F:噓 afflic: 這種沒意義的條文,當初就不該訂,唉…… 06/19 13:17
55F:→ afflic: 只能說你各位公務員自己小心06/19 13:18
56F:→ afflic: 得罪別人的時候就會被這條釘到爆 06/19 13:18
57F:噓 afflic: 以後上廁所超過一分鐘就是與公務無關^.< 06/19 13:22
58F:推 Dennis0428: 是不是有名字沒有碼? 06/19 14:25
59F:→ skytank: 認定標準推來推去又被推回來給機關人事,人總超會推 06/19 14:27
60F:→ fude: 謝謝大家。我思考之後又寫一篇,06/19 14:40
61F:→ fude: 再貼給大家參考06/19 14:40
62F:推 kery1120: 推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06/19 17:43
63F:推 andachi: 泡茶葉行嗎?磨咖啡豆行嗎?剪指甲行嗎?放音樂行嗎?06/19 19:42
64F:推 andachi: 像最近花蓮跑去店家如廁,跟高雄之前上班時在府內理髮等06/19 19:50
65F:→ andachi: 例子,總之只要「社會觀感不佳」6個字,就等著被議處...06/19 19:50
66F:推 lovelyshu: 民間公司應該也會從這個事件學習,訂出相關規章,勞工 06/19 20:59
67F:→ lovelyshu: 朋友們真的不用興災樂禍,哪個人捫心自問上班時是不是都 06/19 21:00
68F:→ lovelyshu: 競競業業工作,你們也是老闆們養的奴工啊~ 06/19 21:00
69F:推 b14921447: 那如果長官想掏腰包請大家 叫我去幫訂飲料算是與公務有 06/20 14:06
70F:→ b14921447: 關還無關06/20 14:06
※ 編輯: fude (49.216.47.67 臺灣), 07/19/2022 21: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