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owfly (柳絮飛)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請益] 職務宿舍規範語意
時間Sat Oct 10 12:01:09 2020
各位前輩大家好,此板首po,
小弟最近要申請職務宿舍,
在該縣市查詢了相關法規規範,
其中有一句規範,
規定不能申請職務宿舍,
他是這麼寫的:
「申請人或其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
現為房屋所有權人。但其房屋所在地在新竹縣或宜蘭縣以南者, 不在此限」
這句話以我十年公務生涯來看,
我認為是宜蘭和新竹也包含在內
換句話說就是有房子在宜蘭新竹也可以申請。
問題來了,
1.請問我對這句的認知是否正確?
2.若我認知正確,代表小弟我有資格申請,但我打給承辦人問,他表示有另外開會決議說
宜蘭新竹有房子的人不能申請,這行為以開會自行決議,卻不修改該管理規範語意造成他
人權益受損,我是否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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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244.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ublicServan/M.1602302471.A.352.html
1F:→ shomin5566: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 俱連本數計算10/10 12:07
2F:→ shomin5566: 以此類推 OO以南 自然包括OO在內10/10 12:07
我也是這麼想,但是掌握資格的承辦人直接打槍我QQ
※ 編輯: willowfly (117.19.244.230 臺灣), 10/10/2020 12:18:43
3F:→ maniaque: 申訴練功啊10/10 12:52
4F:推 wands: 1.是 2.是10/10 13:01
穴穴各位,我要來練功了
※ 編輯: willowfly (117.19.244.230 臺灣), 10/10/2020 14:30:50
5F:推 harrylin1158: 有開會決議表示以前有類似爭議,很多單位會透過會議 10/10 15:28
6F:→ harrylin1158: 決議來解釋爭議,導致覺得不修規範也沒差,修正法規 10/10 15:28
7F:→ harrylin1158: 太麻煩,所以才一堆會議記錄、函釋啥鬼的;救濟是權 10/10 15:28
8F:→ harrylin1158: 益,不過有會議決議承辦人也沒錯,只能靠你努力了, 10/10 15:28
9F:→ harrylin1158: 公部門本來就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10/10 15:28
10F:推 Rainbowdays: 申訴啊,房子這事有的住一來一往1個月差1萬欸,又不 10/10 15:40
11F:→ Rainbowdays: 是幾百塊小錢。 10/10 15:40
12F:→ maniaque: 但是呢,有種東西叫做 行政裁量,給不給住可能上級也是 10/10 16:06
13F:→ maniaque: 丟給下級去本權責酌處. 10/10 16:06
14F:→ maniaque: 申請歸申請,核給歸核給.. 10/10 16:07
15F:→ maniaque: 今天我打個比方,有人住台中,有人住宜蘭,然後兩人都申請 10/10 16:07
16F:→ maniaque: 說說看,你是首長,要把房子借給誰呢??? 10/10 16:08
17F:→ maniaque: 要是你家宿舍多到可以隨便請隨便有,我想應該不會鳥毛 10/10 16:09
18F:→ maniaque: 但若職務宿舍是一種稀缺資源,很抱歉,你被打槍機率很高 10/10 16:09
19F:→ maniaque: 就像我上面講的,要給遠的,還是給近的,長官有決定權 10/10 16:09
20F:→ maniaque: 建議原PO先去了解排隊狀況,再問問自己要不要跟別人爭 10/10 16:10
21F:→ aj6617: 俱連本數計算 本數指的是數字 地區是數字嗎?? 10/10 17:17
22F:推 maulong: 文字:在新竹縣或宜蘭縣以南者;新竹算新竹以南嗎?應該 10/12 19:50
23F:→ maulong: 是苗栗才算吧!依此類推! 10/12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