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shin (心歪歪)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討論] 有關採購法30日內辦理驗收
時間Mon Nov 25 13:37:39 2019
代友人問:
採購法施行細則94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接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請問這個三十日內要做的是指,
只要採購單位有辦完驗收,作成紀錄就好
還是是只整個驗收程序要驗完
(就是連同會計也會畢 以及長官決行完)呢?
友人擔心他的案在會計室放太久,
會拖過30天
拜託前輩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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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33.9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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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shin (114.137.33.92 臺灣), 11/25/2019 13:39:33
1F:推 Dheroblood: 要你去辦 沒要你30天辦完阿 11/25 17:17
2F:→ maniaque: 那個時點很好解釋,中間流程是內部問題 11/25 17:19
3F:→ maniaque: 你只要30天內從你桌上點出送批,就可以了 11/25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