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ou92710007 (Bloody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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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考績法納入司法官 三丙免走路
時間Fri Apr 2 10:56:21 2010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02/4/2363t.html
2010/04/02 02︰10 曾薏蘋/台北報導、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郭良傑/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昨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新增司法官丙等,比照公務員不得低於三
%,累積兩個丙等降一級,但司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累積三個丙等,不需捲舖蓋走路
。
此外,丙等界定更為清楚,觸犯性騷擾等「十戒」,就必須列丙等,工作考績列機關最後
三%,則「得」考列丙等;考試院長關中表示:「只要是認真做事的公務員,就不必擔心
被打丙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四月中旬以前可望送進立法院,預料將在掀起另一波爭議
;民進黨已喊出要再提更嚴格的修正條文,國民黨團及行政院也備受公務員壓力,考試院
提出的丙等三%比例的喊價數字,要在立院闖關,並不容易。
此外,為了落實面談機制,主管在每年九月第二次面談時,就必須警告被打乙、丙、丁等
,讓當事人有心理準備,若主管沒有做出預警動作,打出來的考核將被撤銷未來將把這項
預警機制,明定在面談辦法中。。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昨天考院院會拍板定案,優等以五%為上限、甲等加優等以
六十五%為上限、丙等不低於三%;後功可抵前過,優或三甲抵一丙,十年內若累積三個
丙,而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紀錄,即被資遣或退休;個人績效與團體績效合併參考,主管
機關可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調整,各所屬機關丙等比例最低為零,最高可達六%。
考試院一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法官至少應有一定比率考列丙等,司法院
認為,這項草案對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並不適當,對司法的公信力也沒有幫助,
考試院的決定,司法院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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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erissa:........ 煩耶 114.37.200.88 04/02 11:20
2F:推 nightwing: 3%丙 , 累積兩個丙 -> 降一級118.232.107.152 04/02 11:54
3F:→ tak0hareluya:頭殼壞了...大法官會跳出來說違憲 61.59.157.37 04/02 16:42
4F:→ waydi: 實任司法官才有終身職保障.. 118.170.2.217 04/02 17:29
5F:推 Onlytogether:很好啊~敢把法官拖下水~就等著違憲 61.64.208.46 04/02 17:54
6F:→ arnot:再來是要拿掉法官的終身俸嗎?法官可以開始 180.218.167.76 09/27 16:07
7F:→ arnot:貪了 180.218.167.76 09/27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