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967 (巨蟹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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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總統:公務員考績法合法合憲 多溝通
時間Sat Mar 20 05:25:55 2010
大法官釋字491宣告免職處分要件授權銓敘部訂定違憲
也因此一次記兩次大過的要件必須明訂在法律中
既然丙等處分牽連退場機制
而且是以生涯三次為基準
也就是說之後的考試與任用皆受其限制
是剝奪人民服公職權利的重大機制
比起遭到免職處分更為嚴重
而構成其要件的丙等處分
卻有強制比例的規定
這不是間接授權行政機關有權裁量剝奪人民服公職權力的構成要件嗎
雖說修法有明定丙等要件
但強制比例規定即直接讓其視同虛文
如此一來
此一丙等、強制比例與退場機制的措施
即不符大法官釋字491之意旨
又何來合憲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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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y967 來自: 203.70.105.139 (03/20 05:57)
1F:推 CatFish6:如果我被打丙到時候一定聲請釋憲 122.125.40.244 03/20 10:35
2F:推 fabien12:哈哈!等到被輪到3個丙後釋憲都還沒開始123.204.175.129 03/20 10:57
3F:推 dreamcurve:給推一個...到底是誰跟他說合憲的? 218.175.27.12 03/20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