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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有發問類似問題,後來找到傳說中適用於 單位法務人員(表五)司法特考各類人員專業加給表(表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 共計7張列表 實用麻煩請推一下,轉貼請註明出處,內容有誤請指正,謝謝! 1.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五)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47,455 │ ├────┼────┼────┤ │    │  13  │ 44,310 │ ├────┼────┼────┤ │    │  12  │ 42,725 │ ├────┼────┼────┤ │    │  11  │ 38,395 │ ├────┼────┼────┤ │    │  10  │ 35,365 │ ├────┼────┼────┤ │ 薦任 │  9  │ 30,910 │ ├────┼────┼────┤ │    │  8  │ 29,400 │ ├────┼────┼────┤ │    │  7  │ 26,055 │ ├────┼────┼────┤ │    │  6  │ 24,685 │ ├────┼────┼────┤ │ 委任 │  5  │ 22,395 │ └────┴────┴────┘ 適用對象: 以下列機關或單位內法制人員,同時符合:(1) 職務歸列「法制職系」;(2) 具法律系所 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 (3) 辦 理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三項要件者為限: (1) 依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所設置之法制機構或法制單位。 (2) 經行政院核定或由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依授權核定以任務編組型態所設置之法 制機構或法制單位。 (3) 各機關訂有單獨組織規程之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4)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指派擔任之調解委員會秘書。 (5) 雖未設法制專責單位,但其組織法規明定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 (例如各機關歸列法制 職系並專任辦理法制業務之參事;各縣、市政府秘書室編制內歸列法制職系之法制人 員;各縣、市議會秘書室歸列法制職系之專員) 。 2.公務人員加給表(十一)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3  │ 37,305 │ ├────┼────┼────┤ │    │  12  │ 36,225 │ ├────┼────┼────┤ │    │  11  │ 32,245 │ ├────┼────┼────┤ │    │  10  │ 31,255 │ ├────┼────┼────┤ │ 薦任 │  9  │ 25,390 │ ├────┼────┼────┤ │    │  8  │ 24,380 │ ├────┼────┼────┤ │    │  7  │ 22,450 │ ├────┼────┼────┤ │    │  6  │ 21,955 │ ├────┼────┼────┤ │ 委任 │  5  │ 18,820 │ ├────┼────┼────┤ │    │  4  │ 18,520 │ ├────┼────┼────┤ │    │  3  │ 18,355 │ ├────┼────┼────┤ │    │  2  │ 18,090 │ ├────┼────┼────┤ │    │  1  │ 17,760 │ ├────┼────┼────┤ │ 雇員 │    │ 16,680 │ └────┴────┴────┘ 適用對象: (1) 各法院及檢察機關書記官、公證、登記、提存佐理員、法警長、副法警長及法警。 (2) 各法院及檢察機關行政人員 (包括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 。 (3) 法務部所屬監所人員、戒治所人員、技能訓練所人員、行政執行署主任秘書、第一組 至第三組組員、行政執行處執行書記官、少年矯正學校人員。 (4) 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及臨床心理 師。 (5) 各法院錄事、雇員、庭務員等均按雇員標準支給。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醫事人員 (含藥劑士、護士、醫事檢驗生)、少年矯正學校醫 事人員 (含醫護室主任、護士) 及司法機關醫事人員 (含藥師、醫事檢驗師及護理師 ) ,如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專業加給按醫事人員專業加給表支給。 (3) 執達員、執行員及行政法院錄事、庭務員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一) 支給專業加給 (4) 監所僱用 (助理) 作業導師及僱用管理員及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僱用 護士專業加給月支 18,090元。 (5) 僱用法警專業加給月支 17,760元。 (6) 紀錄書記官、行政執行署第一組至第三組組員及行政執行處執行書記官另按月增支 4,700元。 (7) 監院所、戒治所及少年矯正學校直接戒護人員另按月增支 3,000元,間接戒護人員另 按月增支 2,300元。 (8) 法警另按月增支 2,700元。 (9) 本表應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惟原按改任換敘前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支給有案人 員,准按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繼續調整支給。 (10)簡併後所支數額如較原支數額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 因年度考績升等,或調任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依新職敘定職等所支數額 支給。 (11)本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3.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1  │ 32,040 │ ├────┼────┼────┤ │    │  10  │ 31,770 │ ├────┼────┼────┤ │ 薦任 │  9  │ 25,450 │ ├────┼────┼────┤ │    │  8  │ 24,895 │ ├────┼────┼────┤ │    │  7  │ 23,500 │ ├────┼────┼────┤ │    │  6  │ 22,935 │ ├────┼────┼────┤ │ 委任 │  5  │ 22,085 │ ├────┼────┼────┤ │    │  4  │ 21,795 │ ├────┼────┼────┤ │    │  3  │ 21,645 │ └────┴────┴────┘ 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公證人及觀護人。 (2) 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檢驗員、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血清 證物組之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技士暨法醫病理組技士。 4.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三)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薦任 │  9  │ 24,855 │ ├────┼────┼────┤ │    │  8  │ 23,680 │ ├────┼────┼────┤ │    │  7  │ 20,905 │ ├────┼────┼────┤ │    │  6  │ 20,410 │ ├────┼────┼────┤ │ 委任 │  5  │ 18,150 │ ├────┼────┼────┤ │    │  4  │ 17,625 │ ├────┼────┼────┤ │    │  3  │ 17,030 │ └────┴────┴────┘ 適用對象:司法機關通譯人員 5.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3  │ 35,515 │ ├────┼────┼────┤ │    │  12  │ 35,360 │ ├────┼────┼────┤ │    │  11  │ 34,945 │ ├────┼────┼────┤ │    │  10  │ 34,650 │ ├────┼────┼────┤ │ 薦任 │  9  │ 28,745 │ ├────┼────┼────┤ │    │   8  │ 28,190 │ ├────┼────┼────┤ │    │  7  │ 27,025 │ ├────┼────┼────┤ │    │  6  │ 26,560 │ ├────┼────┼────┤ │ 委任 │  5  │ 25,835 │ └────┴────┴────┘ 適用對象: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法醫師、醫師、法醫研究所所長 、副所長、法醫病理組之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及法醫病理組之助理研究員。 6.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67,755 │ ├────┼────┼────┤ │   │  13  │ 67,235 │ ├────┼────┼────┤ │    │  12  │ 66,970 │ ├────┼────┼────┤ │    │  11  │ 66,260 │ ├────┼────┼────┤ │    │  10  │ 65,745 │ ├────┼────┼────┤ │ 薦任 │  9  │ 55,155 │ ├────┼────┼────┤ │    │   8  │ 54,900 │ ├────┼────┼────┤ │    │  7  │ 51,930 │ ├────┼────┼────┤ │    │  6  │ 51,695 │ ├────┼────┼────┤ │ 委任 │  5  │ 35,820 │ ├────┼────┼────┤ │    │   4  │ 35,635 │ ├────┼────┼────┤ │    │  3  │ 35,420 │ └────┴────┴────┘ 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司法事務官。 (2) 檢察機關檢察事務官。 (3)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 (4)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專職談判代表。(總談判代表、副總談判代表、談判代表) 7.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九)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89,325 │ ├────┼────┼────┤ │   │  13  │ 88,890 │ ├────┼────┼────┤ │    │  12  │ 88,635 │ ├────┼────┼────┤ │    │  11  │ 88,030 │ ├────┼────┼────┤ │    │  10  │ 87,585 │ ├────┼────┼────┤ │ 薦任 │  9  │ 73,410 │ ├────┼────┼────┤ │    │   8  │ 73,160 │ ├────┼────┼────┤ │    │  7  │ 69,355 │ ├────┼────┼────┤ │    │  6  │ 69,130 │ └────┴────┴────┘ 適用對象: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最高法院暨最高法院檢察署司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另按月增支 5,000 元。 (3)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設辯護人考試錄取人員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者 ,其專業加給月支 35,280 元。 (4) 本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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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114.236 ※ 編輯: wild357 來自: 116.59.114.236 (12/0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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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cll:你進去就知道 和財稅的差不多 124.11.137.163 12/03 18:57
6F:→ proletariat:好恐怖喔!有的比同職等的俸+給還多! 115.43.158.238 12/03 19:13
7F:→ jcll:正常阿 司法官 司事官本來就是高薪公務員 124.11.137.163 12/03 20:08
8F:→ exboy11:真的頗高 124.8.91.110 12/03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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