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garcain (cain)
看板PoliticLaw
標題Re: [申訴] KMT版主串改網友文章
時間Fri Jan 11 04:46:39 2008
好,讓我在這篇文章把這件事情的論理講清楚。
相信論理在台灣公共領域是極為需要又缺乏的。
所以請先原諒我在此長篇大述。
第一點:
首先, 板友發表文章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純粹轉錄,完全不發表自己的意思。
第二種、發表自己的意思表示。
板友可以自己完全自由決定,自己發文屬於哪一種類型。
在第二種發表自己的意思表示的發文情形下,
板友的文章可能會「附帶其他文章」,
這可能是因為網友發文的目的是針對該「附帶文章」作出評論或感想。
我們今天爭議其實是這種情形。
我個人在發表文章時,不喜歡純粹轉錄。
因此在「附帶其他文章」的情形下,
會針對該「附帶文章」作出評論或感想。
如果我對我發文的「附帶文章」具有我附上的簡短評論,
我以我的評論精神為準,附上我自己的標題。
我發文的重點在強調我的評論,所以以我的評論為標題。
標題是我個人的創作標的,這是我自己意思表示的自由。
難道這有洗版之嫌?
第二點:
即使我的「內文」對該「附帶文章」沒有評論,
在這裡,我要強調所謂的標題如同本文的精神。
我下的標題就是我對該「附帶文章」的評論。
也就是我自己對那篇「附帶文章」的感想和重點強調。
我希望版友針對我閱讀的文章重點強調和感想來討論。
這就是我發文的主要意思表示。
以上論理是為說明:為什麼標題必須視同作者發文的本文。
標題自然是也必然是作者意思表示和著作權的一部分。
在此的著作權的標的物就是我針對所「附帶文章」的感想和重點強調的創作。
(只是我把他放在標題上而已)
創作出來的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這也是著作權的根本意義。
請版主千萬不要誤認為標題是版主可以不用告知和公告,私自更動的禁脔。
標題和內容一樣,都是作者的人格權的延伸。
不能未告知、未事前公告、未事後公告,而私自竄改更動
未告知和公告而私自竄改,只會誤導其他版友: 這個更動動作是原發文者所作。
不言可喻,此侵犯版友的人格權甚鉅。
既然標題是著作者針對自己「所附文章」的意思表示。
因此在此根本就沒有標題和文章不符,而造成洗版這樣的問題。
第三點:
即便對上述第二點的我閱讀文章重點有所爭議。
但是我在這裡所爭議的那兩篇文章,
都不是上呈論述的第二點中的:
"在附上文章中, 沒有評論文字, 但是以標題作出我對該篇文章的閱讀重點和評論"
18525 是文章連結作者意思表示要我更改內容和標題,
和參考文章已不一致,不是單純轉錄。
18540 是跟隨討論串提出證據,並且附上我的評論。
這些都不是單純轉錄,也就沒有任何標題和文章不符的情事
那就更完全沒有理由未先告知、未經事先和事後公告,竄改我的文章。
第四點:
退一萬步來說,
縱使版主主觀認定文章有洗版之嫌,
難道因此版主就有權利竄改版友的文章。
我不知道PTT站允許版主的懲罰權和行政裁量權,
在刪文和禁言之外,
什麼時候包括了未經告知或任何事先和事後的公告,竄改網友文章?
第五點:
再退十萬步來說,
版主說 "經查 該網友多篇貼文標題與內文不符,有借標題洗版之嫌疑,
這是哪一條版規? KMT 版根本沒有這條版規。
縱使KMT版哪天定了這個版規,
標題與內文不符,這是由誰決定? 由版主嗎?
標題是版友著作的意思表示,
版友的意思表示對版主來說有不一致的地方,這要由版主來審查嗎
例如,我的標題是針對內文的感想和重點強調,什麼叫符不符呢?
版主要扮演小學老師批改學生是否掌握到內文重點嗎?
第六點:
讓我們再退二十萬步,
縱使版主主觀認定有洗版之嫌,
縱使PTT授權給版主 有修改板友文章的行政權利,
縱使KMT版規忽然冒出規定 多篇標題與內容不符視為洗版,
縱使這個版規對我這兩篇文章適用,
版主也絕對絶對絶對不可以:
「未經告知和任何事前和事後公告」而修改版友文章!
因為這就是竄改。
這也就是所謂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之一。
任何行政裁量權的施為都必須:公告+執行。
因為公告是任何行政權的行政裁量行為受到監督的最重要機制。
(你可以想像政府忽然拆了你的房子,什麼都不公告。你的鄰居會怎麼看你嗎?)
如果版主的行政處分都可以不用任何事前、事後公告,
版主可以偷偷摸摸作多少危害版友權益的事?
而且版主作這些事情不公告,
還可以嚴重誤導其他版友這是版友個人私人所為,此傷害版友人格權甚鉅。
(在此所述是主要原則。
例外緊急情形下,版主可以針對特定情形,
進行事前或事後一次公告其特定時段、大量行政處分行為。
例如有比賽大量上千版友發文,版主有緊急權一次公告刪文權利
不過即便如此也必須進行關於該「特定時間大量行政處分行為」的
一次性的事前或事後公告。
在其他非緊急情況下,版主針對版友從事「個別」行政處分,
而不作任何事前or事後公告都是極不適當的。
因為這個動作基本上是缺乏監督機制的。)
今天這個CASE,
版主在未經任何公告的情況下(事前事後都沒有公告)就擅改版友文章。
這嚴重違背了依法行政的精神,徹底迴避版友對版主行政處份的監督能力。
並且請注意,未經任何事前事後公告擅改版友文章,
比未經任何事前事後公告就刪除版友文章,
多犯了這個錯誤:誤導他人相信原作者被版主擅自更動的意思表示
即使單純就這第六點而言,KMT版主也是嚴重犯錯。
長篇大論,感謝相關人士耐心讀完,感激不盡。
因為寫到後來已經覺得不是為了自己在寫 ,
而是為了一個根本的基本人格權,這個長期被忽略的議題在寫。
所以寫這麼長,請千萬海涵。
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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