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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 這裡不是法律板,麻煩雙方不要把討論層級拉得那麼高,給我幾樣東西就好了 對不起既然站(群組板)務人員職掌司法審判大權,吾等相對弱勢的鄉民只能緊守法律這最 後一道正義防線以伸張自我護衛權利,相對的貴方權力者更有謹守法律這最低的社會道德 之義務,當然我說的法律非指國法條文,而是法律的概念、理念,如果沒有這些基本認知 ,如刃之兩面,法可護民免於受侵,更可侵民害權以逞,不可不慎。 : ※ 引述《dannyxx (沙漠之狐)》之銘言: : ok 已經把他無關板務的長篇大論盡量忽略掉 我想這是板主心虛的表現,絲毫不敢面對嚴謹的法邏輯之抗辯檢驗,我仍須再整理一次。 : : 1.三天內麻煩板主告訴我除那篇公告之外的其他相關文章在哪裡,我會去看那幾篇 : 相關文章都整理在同一個資料夾內:isoxxxx 在我沒有具體罪證的情況下,要用抽象的妨礙看板、群體攻擊等定「思想犯」的罪,當然 更需要嚴謹的論證方能使人信服。「自由心證」不是枉法獨斷的護身符,一個判決再如何 荒謬,法官也得胡謅出自圓其說的法理出來。所以板主該給組長的幾樣東西是: 一、根據「罪刑法定主義」 我的「每一篇文章」中「何字何句」之罪證滿足「妨礙看板」罪狀中「蓄意挑釁、評論 或比較他板、羞辱本板」之任一違規要件,或「不限於」的你認為的「無論述恨文」、 「無所本不實言論」,而最重要關鍵的違規要件是,你如何論證我是「以擾亂本板秩序 為目的」的惡意犯,我的「犯意為何」?驅使我犯意的動機為何?而且你必須證明「本 板秩序確已遭擾亂」的具體事實出來,有既成犯行才能據以追究犯意。不是因為你或任 何其他不同立場者,看了有違認同而心生不滿,或對支持陣營政客不捨,或無從辯駁, 或惱羞成怒對我惡言相向,讓話題無以為繼,就變成我是妨礙看板,天下沒這種道理。 而且請注意我要求的是「每一篇」,因為若板主無法提出個別該篇有效罪證與論證,我 請求返還各篇文章的「言論自由出版(發表)權」。每篇文章都是我的心力腦力之作,即 使有人認為多麼無理、無稽,只要我有所本、有論述,你同樣要有所本、有論述來證明 我的無理、無稽,而不是幾句空泛的「挑釁、不實、恨文連發」,就想「以(權)力服人 」的「勝之不武」,這不是論戰該有的光明態度。 (拜託請別以我講論戰兩字就說證明 我是存心討戰的戰文,先打預防針免又坐文字水獄,謝謝。) 二、根據「法律平等原則」 如果貴為前行政院長的大人物,在大眾媒體公然指控國民黨不當黨產是贓款,而被法院 認定言論自由無誤而無罪,何以我名不見經傳的小鄉民在尚稱小眾的BBS上根據國法認可 的通情、常理、判例,指喻國民黨是賊,卻嚴重到要關五天言論拘役? 又既然板上以全稱方式嚴詞抨擊民進黨、執政黨、政府或政客是貪污、貪腐、專制、獨 裁、威權、極權、垃圾、納粹、希特勒等族繁不及備載,何以他們就不是群體攻擊、蓄 意挑釁、不實言論、討戰恨文?你的「邏輯、標準、道理、論證」到底為何?如果別人 可以我不行,那我坐的就是冤獄,這我在政黑板已深受其苦,不想在政藍板同樣受害。 : 除了文章內文 請小組長也注意一下文章中的推文內容 : isoxxxx的言論多屬情緒發洩性質 當中亦有不少具挑釁性及言論不實的部份 : 我特別將當中尤為嚴重的部份節錄下來: 我也請小組長注意一下如此「斷章取義」,無前言後語文脈鋪陳,或不過他人等同或更 激言詞互辯相譏,是否又陷我於不公之境遇。同樣請板主「逐字逐句」論證「如何挑釁 、如何不實」,否則你這樣才是「群體誣衊」。 舉個時事為例,教育部主祕對「台北市長」這位「挑釁對象」,以「有種親自出庭」這 件「挑釁事物」,說出「讓你哭著回家找媽媽」這句「挑釁話語」。請比照辦理,精確 論述我用了什麼事、什麼話挑釁了哪位板友? 還有何者是「完全無中生有、毫無根據」的「不實言論」?若說法院判決無罪就絕不能 再受公評,不准議論誰是否什麼犯,恕我不接受這種沒邏輯的黨國司法威權心態。例如 當年的白曉燕命案,主嫌林春生遭警擊斃、高天明舉槍自盡,依刑事訴訟法根本連起訴 都不用,遑論定罪,難道就不准稱其強姦犯、強盜犯、殺人犯?馬英九侵佔公款、國民 黨黃俊英陣營發錢賄選,皆人贓俱獲的明確犯行,法官枉法亂判不究罪責,早舉國譁然 、為民不滿不恥,豈還想杜民悠悠怒口,不准疏民憤憤鬱胸?請不要欺人太甚。 推文只能一句一行發送,本來就不是專供論述用的,多情緒發洩本是非戰之罪的常態, 更可說就是其功能,不讓情緒瀰漫在回應文而耗弛板面,我不懂你何以不懂或枉顧這些 而也能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請板主確實回應我每一個質疑,不要一味逃避。你有無上權力大指一按封我喉舌,這指 令不會憑空瞬間從尊腦傳達到貴手,總要途經個心田思辨的過程,將其形諸文字使受懲 鄉民心悅誠服,對一個夠格且稱職的板主來說應該不是難事且是義務。否則根據你判決 我豈不是成了「故意無理取鬧、造謠生事的無賴」,這麼嚴重的人格指控,難道僅憑一 個真正才是如此罪證確鑿的服刑中慣犯隨意誣告,你就可輕描淡寫的入人於罪?我想板 主沒這麼好當,我也不是真的人格低賤到任人栽贓侮衊也無所謂而怯於捍衛自身尊嚴。 最後向小組長結辯。上級審之於下級審,不只重新要求事證之具足與認定,更重要的在 於審酌下級審「推事」(法官舊稱),有無確實「照事實法理,推理以用法」,所以我冀 盼小組長能責成板主確實具證我一再重視要求的「罪證與論證」,當然也祈求小組長能 以同樣程序標準,期許自身認事用法可以勿枉勿縱,則鄉民幸甚,感謝辛勞。 -- 只論黑白、不問藍綠的公正中立人士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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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239.254 ※ 編輯: isoxxxx 來自: 210.192.230.202 (12/0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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