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個故事 就知道為何本人對維護言論自由如此在意 對話用詞粗魯先致歉
在甲之庭院 推銷員乙丙丁 因大家購買意願不同魯了很久 而有口角
乙:幹妳娘的是買不買
丙:你這個混蛋王八蛋 我這是好東西 是懂還是不懂
丁:你他媽的雜碎 要買不買一句話
甲說:要麻 好好說 要麻就去別家賣 別在我家庭院大小聲
再出言不遜 別怪我不客氣
乙:幹ooxxooxx
丙:去死ooxxooxx
丁:不買就吃屎ooxx
甲說:笑死人了 只會打嘴砲 還不快滾~~~
類舉 見扁版18378 及 18215
法官卻說:因為四個人都有人身攻擊 所以依刑法309條 全判三個月拘役 易科罰金
(現實生活的判決 當然沒有這麼昏庸啦 大家放心)
另一例
乙痛打甲 丁痛打甲 丙痛打甲 甲因而回了一拳 所以被害人與加害人
全被法官判定是傷害罪 刑期一樣
(現實生活的判決 甲因正當防衛未過當 所以也不可能會被判刑的)
但就在扁版會有 各位覺的合理嗎??不管民刑法都有正當防衛觀念
唯獨阿扁版主taligent不受拘束
在那邊是一種偏頗的環境(可見3/30版上討論風氣之惡劣)
批政府 就會被大量的人身攻擊和噓爆 被禁的可能大增
我因不願言論自由受到扭曲 所以 在此版申訴 請版主依法秉公處理
刑法上
第二十三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民法上
第一百四十九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其實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有兩種,一種是民事上的正當防衛,
是規定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九條中;另外一種是刑事上的正當防衛,
法條是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這兩種不同法律所規定的正當防衛意義大致相同,
只是在文字方面稍有差異,都是以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
權利所為之行為作為要件。「現時」是民法上的用語,刑法上則稱為「現在」,
現時與現在,都是指不法的侵害已經著手,正在實施中來說的。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原因,為的是不法的危害迫在眉睫,國家的公權力來不及給
予保護,因此准許人民以自力實施防衛。所以不法侵害已成過去或者尚
未到來,都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4687&ctNode=9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14.44
※ 編輯: joeyptt 來自: 140.114.214.44 (03/30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