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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kc (冠元大師)》之銘言: : 請教版主,我看到站規有一條說: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 : 想請問版主,這條規定指的是轉載PTT站內的文章才算違規?? : 還是說即使是部落格、專刊、FB上的文章和評論,只要我沒有經過作者的授權轉到PTT : 版面就算違反這條規定呢?? : 因為最近想轉幾篇文章到歷史版,但又怕違反站規,所以先來向版主請教,如有冒犯 : 還請原諒~~~~~~感激不盡~!! (我不是讀法律的還有在下才疏學淺, 所以這裡所說就是只能當個不保證正確的參考) 基本上規範的位階從高至低是 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板規 低的牴觸高的無效 又依此篇內容文意輔助 ─────────────────────────────────────┐ │ 文章代碼(AID): #1EjgOWfk (Violation) [ptt.cc] [公告] 近期本板重要公告(制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Violation/M.1320592928.A.A6E.html 個人推得站規當然適用於所有看板 因此在所有看板都是受站規所約束的 因此您所提到的那條我認為在所有看板都適用 - 再以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可知初判者為板主,因此詢問板主屬於正確的方向 不過這問題我也曾想過,去信沒得到回音 - 及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我個人解釋推測似乎要檢舉是由作者檢舉 但是板規另有規範未違反上層規範應該就要再考量板規的規範 也許板規有更積極的規範和板主更積極的處理 例如有些看板更為嚴格的規定文章內容未經板主同意不能轉出, 這種的就很明顯板主可以直接處理未經同意的轉出, 罰則多重就看怎麼規定, 這種規範更積極的就要更小心 而基本上所有規範的最終解釋都似乎是要以認定權人為主, 所以我這邊不一定正確 如果是我推測的一般由作者提出檢舉, 那基本上你如果事實上是違規轉貼了, 他沒檢舉的話你就不會有事, 但是他檢舉你就只能準備受罰了 - 而他人是指站內還是所有他人 我個人認為,範圍一定包含站內, 而純以文字來看,他人沒有明確規範範圍,我認為應該是指廣泛的他人包含站外 再考量使用者條款: 1-2、著作權擔保與授權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公開發 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 提供至本站。 以文意可以明顯感受出這裡的他人包含站外 而且使用者條款的文字描述得好像比上述規範還明確完整 及 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提到 (一)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自負 民事與刑事責任,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二)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 )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我認為也可以輔助認定站規所說的他人是廣泛他人 只是如果是由作者提出檢舉,站外的人要登進來提出檢舉似乎稍微困難些 當然較嚴格的另當別論 而以我所知有一條較明確提到不得利用他人著作的是 ★ ! 11/07 disFabulous □ [公告] 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 中 6. 蓄意利用他人著作以更動帳號數值獲取利益者。 詳情可翻ID_Finance板文章 - 以上是我所知站板規的部分, 基本上一般生活中的行為都屬於法律規範範圍中, 因此我個人認為一般違規, 除了考慮站內規範,還需考慮法律層面是比較完整的 除了之前提供的第一個結果連結 https://goo.gl/h0U5OC 其中提到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但是,這是利用他人著作時,無 論是基於尊重著作人格權或是遵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都必須要做的事。但並不是說, 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 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張。正確的概念應 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 合理使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並不 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喔! 作者將文章或照片等張貼在網路上時,並不代表作者「當然」同意網友可以任意轉載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過出版社發行書籍,並不代表同意購書人可以任意影印書籍一樣 。有關於轉載的問題,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 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 ,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 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 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 輸。 當然裡面內容更為豐富請自行參閱 及著作權法可見 https://goo.gl/unxmbl 另外我剛想到及查到的另篇文章放在此作參考 https://goo.gl/Py4hqO 其中提到 Q:違反著作權法的罰則是非告訴乃論(刑事)或者告訴乃論(民事)? A:在目前侵害著作權尚未除罪化的情況下,如侵權認定上不能證明該侵害係屬「過失」 者均屬刑事罪(即一般所謂的公訴罪);例如: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等被認定為常業犯且具 有刑事責任等罪。除此之外,如情節確屬「過失」或「非故意」,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 罪,也就是說會不會受到處罰要看權利受侵害的著作權人要不要提出告訴。如前所述,需 要特別強調的是在著作權侵害尚未立法除罪化的情況下,觸犯著作權的結果是非常嚴重的 ,其罰則是十分嚴苛的,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不論其侵害情節輕重、是否具營利意圖, 均應負刑事責任。 (上面的Q我覺得括號的不太正確,因為刑事本身也有分告訴跟非告訴) 以上僅稍微提出一些看法和分享一些資訊文章等 (也歡迎有誤給我指正..) --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Sent from my PCMan Comb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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