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ains (KATO TADAN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大樓地下室行車逆向罰則?
時間Wed May 6 09:21:58 2026
事實經過:
遇到住戶開下車道後正常應該右轉順向繞一圈停車,
牆上明明就有貼禁止左轉,但為了方便
直接左轉就近停車,差點被撞到。
問題:
1.一般私人土地&停車場警方不介入,想請問真的撞到可以報警備案,
跟車子的保險出險嗎?
2.
如果我下次在
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罰則的話,假設應到300戶,
實到100戶,且過半同意(或者同意40戶不同意5戶其他沒意見) 這樣就多數決了對嗎?
3.接著社區地下室沒有攝影機,我可以用自己的行車紀錄器佐證
車牌提供給管委會開罰嗎?
謝謝各位先進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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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inaeatshit: 報警不介入是沒有法條可以管而已 跟你報警備案證明 05/06 09:49
2F:→ chinaeatshit: 車損是兩回事 05/06 09:49
3F:推 KKyosuke: 應到三百戶實到一百戶基本上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人數不 05/06 14:03
4F:→ KKyosuke: 足根本沒有做成有效決議的可能性 05/06 14:03
5F:→ KKyosuke: 更別說這種對權力重大限制的規約通常要求2/3以上決議 05/06 14:04
6F:→ Yyyyyy: 我看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於流會後30分鐘召開第2次 05/06 14:25
7F:→ Yyyyyy: 會議 門檻就降到5分之1了 05/06 14:26
8F:推 KKyosuke: 30分鐘召開第二次會議絕對是非法的啊 你的會議通知呢.. 05/06 16:21
9F:→ KKyosuke: 就只是吃定沒有人願意去打決議無效的官司而已 05/06 16:21
10F:→ Yyyyyy: 它就跟第1次的通知寫一起啊 不這樣會怎麼開? 05/06 16:35
11F:推 BITMajo: 看了一下法條雖然好像沒直接說不能第一次通知第二次通知 05/07 05:54
12F:→ BITMajo: 一起發,但照常理來推斷,應該是第一次開會確定人數不足 05/07 05:54
13F:→ BITMajo: 會議無效,才會因此有第二次會議,直接通知半小時後就 05/07 05:55
14F:→ BITMajo: 接著第二次怎麼想都是奇葩操作,是我的話,確定人數不夠 05/07 05:56
15F:→ BITMajo: 就第一次照規定照開但象徵性點個鳴大家就散了,回去準備 05/07 05:57
16F:→ BITMajo: 發兩個禮拜後第二次會的通知,在那次再想辦法表決通過 05/07 05:57
17F:→ BITMajo: 真的還是過不了就放棄,特別是什麼要罰錢的這種容易起 05/07 05:58
18F:→ BITMajo: 爭議的規定... 就像九樓說的,這樣搞就是沒人抗議就沒事 05/07 05:59
19F:推 BITMajo: 原PO原本遇到的問題,我覺得可以考慮建議管委會用三角錐 05/07 06:03
20F:→ BITMajo: 擋桿擋住直接左轉的路,看有沒有效,這要看那些違規住戶 05/07 06:04
21F:→ BITMajo: 個性怎樣了,不過三角錐擋桿成本很低,只要社區認同的話 05/07 06:05
22F:→ BITMajo: 試試無妨,如果違規人只是愛偷懶但不喜起爭議可能就有用 05/07 06:05
23F:推 BITMajo: 第三點就要看現任管委會委員想怎麼處理了吧 05/07 06:07
24F:→ BITMajo: 或是除非你們通過的規約,細到寫了怎樣的判斷方式都可以 05/07 06:08
25F:推 BITMajo: 原PO想通過新規約,又怕出席人數不足,那就拚第二次... 05/07 06:11
26F:→ BITMajo: 如果第二次標準降低還是過不了那就沒轍。 05/07 06:12
27F:→ BITMajo: 但還有個東西叫委託書,有意願的話,可以找那些對你的新 05/07 06:12
28F:→ BITMajo: 規約抱持同意觀點,但沒派人出席的所有權人,請他們簽 05/07 06:13
29F:→ BITMajo: 委託書,讓其他所有權人代理他投票。委託書上的受委託人 05/07 06:13
30F:→ BITMajo: 可以請對方先不要押,因為每個所有權人最多只能代理全體 05/07 06:14
31F:→ BITMajo: 的 1/5,要是你自己超過的話,可以現場分給其他有出席且 05/07 06:15
32F:→ BITMajo: 同樣會投同意票的所有權人代表來分擔。 05/07 06:15
感謝各位先進的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 編輯: arains (36.236.92.219 臺灣), 05/07/2026 12:18:24
33F:→ pippen2002: 備案證明沒屁用啊 05/11 08:30
34F:→ kattte: 備案只是留個紀錄給保險查資料而已 05/12 18:13
35F:→ kattte: 只要你有保險,保險公司就會拿著備案時做的筆錄去對對方 05/12 18:14
36F:→ kattte: 提告損害賠償 05/12 18:14
37F:→ kattte: 除非對方自己對你提告,不然你就是離開這場糾紛了 05/12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