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cka (locka)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登記聯單要有受傷才能列為當事人?
時間Wed Jan 12 12:25:03 2022
事實經過:
租車在山區發生自撞事故,當下立即報警
因為我跟女友只有輕微挫傷所以沒有叫救護車,其他就按照一般程序(兩人做筆錄、拿登記聯單、隔天前往租車公司辦理出險,租車公司說乘客跟駕駛只要有受傷檢附收據跟診斷證明書都可以申請保險)
隔天女友覺得頭有點暈,去醫院檢查,也申請了收據跟診斷證明書
現在想要申請強制險出險,保險業務通知說事故登記聯單上當事人只有我的名字,必須要有我女友的名字,才能代表女友當時在車上,才能幫我辦理出險
我隨即致電員警,員警說系統已經結案無法更改,而且程序上是「有受傷才能列為當事人」
問題/疑惑點:
請問員警所說「程序上必須有受傷才能被列為當事人」這件事是正確的嗎?事故當下人在車子裏,我以為無論有沒有受傷,都該視為當事人?
而且做筆錄的時候,我有說我跟女友兩人有輕微擦傷。為什麼她沒有被列為當事人?
還是說有受傷與否是以有無叫救護車決定?
(那如果有些傷害(例如腦震盪、氣血胸)是事後才發生,當下覺得很正常,這種情況的話怎麼辦?)
我承認,拿到事故聯單後看到當事人欄位只有我卻沒立即反應請求更正是我的疏忽,但我真的不知道保險公司是以當事人欄位來決定強制險出險(我以為當事人指的是駕駛人的意思…)
或許以後車禍不管大傷小傷還是要一律叫救護車……唉唉
總之,請問現在的我後續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還有補救辦法嗎?QQ
先謝謝各位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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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什麼叫做當事人 01/12 13:34
2F:→ KKyosuke: 過失傷害,那當然要有受傷才能叫當事人 01/12 13:34
3F:→ KKyosuke: 只能等起訴以後判決書的內容來證明,就是久了一點 01/12 13:35
4F:→ KKyosuke: 你要以保險公司(不清楚狀況的第三人)角度考慮,保險公 01/12 13:37
5F:→ KKyosuke: 司又看不到筆錄,光看你給他們的文件要怎麼證明女友在車 01/12 13:37
6F:→ KKyosuke: 上 01/12 13:37
7F:→ KKyosuke: 總之要有第三方公正單位的書面文件證明 01/12 13:38
8F:→ KKyosuke: 咦是自撞...抱歉沒看清楚。01/12 13:39
9F:推 czw55: 警方現場圖應該會記錄當時車輛乘坐情形01/12 13:40
是的K大,我理解要從保險公司的角度思考,也覺得合理
所以我主要困惑的點是
員警所說「有受傷才能列為當事人」這句話正確與否
另外C大,現場圖車輛乘坐情形會記載乘客姓名嗎?
如果有的話,我可以用這個作做為依據請求保險公司出險嗎?
(現在感覺保險公司那邊態度很硬,說事故聯單上沒有她的名字就不能出險)
※ 編輯: locka (114.136.251.104 臺灣), 01/12/2022 13:49:00
10F:推 KKyosuke: 這個狀況只能寫書面函文給警察局說明情況希望能更正,否01/12 13:43
11F:→ KKyosuke: 則無解(系統結案不能隨意改這句一定是實話,但員警處理 01/12 13:43
12F:→ KKyosuke: 有沒有瑕疵或能否有其他方式更正你不寫函文進去申訴是不01/12 13:43
13F:→ KKyosuke: 可能會有答案的) 01/12 13:43
瞭解了,謝謝K大回覆!我會再去電詢問,看能否請員警幫忙補正,(也希望後續申請強制險可以順利>"<)
※ 編輯: locka (114.136.251.104 臺灣), 01/12/2022 13:55:49
14F:推 toyamaka: 意外險買多一點比較實際 01/12 15:49
15F:→ MELOEX: 為什麼自撞可以請強制險@@ 01/13 18:31
16F:→ locka: 我的理解是強制險保障的是乘客及第三人,跟是不是自撞沒有 01/13 18:48
17F:→ locka: 關係,所以乘客受傷還是可以申請強制險;但如果是我(駕駛人 01/13 18:48
18F:→ locka: )受傷就不在強制險的範圍內 01/13 18:48
19F:→ yuusnow: 強制險有可以選附加駕駛人體傷的,租車公司應該都有保 01/14 12:52
20F:→ yuusnow: 原PO女友是乘客,原本就在強制險範圍內,無關是否自撞 01/14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