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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債權人有支付命令(103/3/20)及債權憑證(104/3/24) 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只有薪資收入 債務人加盟A公司,創立B公司(106/2/2) 當知道債權人要強執的時候(106/6/15) 債務人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6/9/6) 強執暫停 106/12/18債務人敗訴 強執繼續 107/4/13債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B公司的出資額 債務人就把B公司地址遷到他的戶籍地然後解散自己的加盟公司(B公司)(107/7/27) 108/3/27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 110/3/31債務人一審敗訴後於110/5/5提出上訴 110/9/16債務人二審敗訴 母公司(A公司)在原地址另設立C公司(107/3/28) 過了兩年又在原地址設立D(110/2/1)公司,隨後才廢止C公司(110/5/7廢止) D公司的負責人是債務人的法定伴侶 債務人目前還是在原地址上班 母公司堅稱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卻在業務上一直都有往來 稅籍資料107~109年是債務人領取C公司的薪資 問題: 請問 1. 債務人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反刑356毀損債權 2. 母公司的負責人有好幾家公司,但是從公司名稱可以辨別都是同樣類型的公司 我可以對母公司的負責人提出刑342詐欺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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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634200435.A.E92.html ※ 編輯: MrHephaestus (111.248.241.165 臺灣), 10/14/2021 17:57:26
1F:推 core168: 提告是權利,會不會成罪又是另外一回事,證據決定結果 10/14 21:39
2F:→ aqwe: 欠錢走法律途徑 沒太大用處 罰得也輕 找人處理比較快 10/1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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