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yue1023 (阿悅)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上一代土地糾紛延續的難題
時間Sun Jan 24 09:12:17 2021
事實經過:
(文有點長且複雜,先謝謝願意閱讀的各位)
我家房子所在的土地(甲地)是阿公幾十年前向人(以下以A代稱)買的,買賣契約還留
著
但A其實是和A的兄弟們共同持有
A向兄弟們提出「他放棄其他土地(乙地)的所有權,但甲地他全要了」
兄弟們口頭承諾達成協議,於是A把甲地賣給我阿公和鄰居們
A和阿公之間有紙本買賣契約,但因為A和兄弟們沒有去做土地(包含甲乙兩地)所有人的
變更,阿公也沒辦法過戶
沒想到數年後A反悔,堅稱他也有乙地的所有權
A的兄弟們也很無奈,但那確實是事實
於是A的兄弟們也提出,甲地是他們和A共同持有,導致阿公和街坊鄰居們跟A簽的契約可
能不具法律效力
當時我爸有試圖調解或請律師處理,但他當時也只是個不諳世故的大學生,總之最後不了
了之
爸爸也很後悔當初沒有好好解決,後來人事已非,也無法拿A怎樣了
這整件事情,我是三年前阿公過世時幫爸爸處理遺產繼承時才知道的
國稅局給的財產清單上,我家的「房屋」有列在上面
但因房屋沒有做保存登記,好像無法繼承或過戶給下一代
而保存登記,據了解需要持有人同意才能辦理
但A和兄弟們也過世了,甲地經過繼承後,由125人共同持有
(去地政事務所印這份謄本還要印34頁、一頁20元,總共680元XD)
最近爸爸積極想處理這件事情
目前我得到的資訊是,那些共同持有人們經過訴訟強制分割繼承,甲地被分割為數個地號
而我家所在地號的持有人們透露,希望我爸能用現在的市價買下土地
錢是解決問題的最簡單途徑,但初步估算可能至少需要一千萬,我不知道爸爸一下子拿不
拿得出這筆錢
想請教的是,當初的買賣契約是否沒有任何效力?是否沒有任何據理力爭的餘地?
爸爸應該是有意願買下土地的,只是完全依照市價,一是可能負擔不起,二是情感上過不
去
(有點難解釋,就是阿公打拼大半輩子,好不容易買下土地蓋自己的房子,結果通通是白
紙唉)
想知道這樣的狀況如果透過法律途徑處理,對爸爸會有利一些嗎?價格的部份是否有機會
因當初的買賣糾紛而有談判空間?
問題:
1. 當初的買賣契約還有效力嗎?爸爸連A的原持有份都無法爭取嗎?
2. 若想透過法律途徑處理,對爸爸是有利的嗎?用什麼方式處理可能比較有利呢?
(爸爸似乎也沒有房子建物的「所有權」,當初阿公蓋房子沒有先申請(?)所以有部份
好像是違建,只是因為阿公都有繳房屋稅,房子姑且有在遺產清單上)
3. 對方要求以市價購入,若爸爸不接受,對方有權拆我家房子,或把地賣給其他人/建商
然後強制爸爸離開嗎?
4. 歡迎提供任何其他建議或指教,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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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買受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因15年消滅時效01/24 13:23
2F:→ taoist9999: 完成,出賣人及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44條主張抗辯權而01/24 13:25
3F:→ taoist9999: 拒絕給付。01/24 13:25
4F:推 taoist9999: 自己出資興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為一種事實行為,依民01/24 13:29
5F:→ taoist9999: 法第759條,依出資興建之人因此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01/24 13:30
6F:→ taoist9999: 依民法第759條及第1151條,全體繼承人對於該未保存登01/24 13:33
7F:→ taoist9999: 記之所有權為公同共有。01/24 13:33
8F:→ taoist9999: 記建物之所有權為公同共有。(上一行更正) 01/24 13:34
9F:→ taoist9999: 01/24 13:34
10F:→ taoist9999: 土地占有人必須舉證自己是「有權占有」,不然是會被請 01/24 13:36
11F:→ taoist9999: 求拆屋還地的。01/24 13:36
12F:→ taoist9999: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之請求權基礎:01/24 13:37
13F:→ taoist9999: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 01/24 13:37
14F:推 Blue6: 你阿公蓋的,阿公就是所有權人,他過世了,子孫沒有拋棄就01/24 13:38
15F:→ Blue6: 是所有權人了阿01/24 13:38
16F:推 Blue6: 契約還有效 只是請求權罹於時效不能請求交付01/24 13:41
17F:→ Blue6: 是否會被請求拆屋還地 前幾年最高法院有個決議 可惜沒結論01/24 13:43
18F:→ Blue6: 雖然可以依買賣關係有權占有 但你要證明出賣人是有權出賣之 01/24 13:49
19F:→ Blue6: 人01/24 13:50
20F:推 taoist9999: 裁判字號:85年台上字第389號(大法庭制度實施前之01/24 14:29
21F:→ taoist9999: 民事判例):01/24 14:29
22F:→ taoist9999: 要旨: 01/24 14:29
23F:→ taoist9999: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01/24 14:29
24F:→ taoist9999: 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01/24 14:29
25F:→ taoist9999: 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01/24 14:29
26F:→ taoist9999: 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01/24 14:29
27F:→ taoist9999: 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01/24 14:29
28F:→ taoist9999: 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01/24 14:29
29F:→ taoist9999: 占有而請求返還。01/24 14:29
30F:推 typhoonghi: 你阿公只是和共有人A買...現在既已分割完畢,怎麼和現 01/26 11:37
31F:→ typhoonghi: 所有權人主張 你阿公和A的買賣契約呢??01/26 11:38
看起來買賣契約是沒有什麼實質意義了...不過這也是預料之中,只能想辦法看怎麼跟對方
談價錢了
謝謝各位的專業意見!
※ 編輯: ayue1023 (36.11.224.140 日本), 01/27/2021 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