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fooleru (i服了u)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租房的訂金簽約付款先後順序
時間Sun Sep 27 13:42:14 2020
事實經過:
對住房有興趣將去簽約租用但不確定訂金、審閱期和簽約之間的順序
問題:
想請教在租房簽約過程當中,訂金都一向是在擬定好整個契約條件之前就該先付款嗎?如果是的話,如果房東吃定你已經付訂金了然後故意搞得你租不下去的話,訂金豈不是被騙?
是雙方先談妥確認租屋條件細節->擬定租約與付訂金->三天審閱->簽名生效 這樣子才對嘛?
如果審閱期間發現不合理(甚至違法)的條文的話能怎麼做才能維護自己權益?是可以請求退還訂金嗎?
先感謝各位幫本魯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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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法律又沒規定租賃契約在簽約前,一定要先付定金才行 09/27 14:18
2F:→ taoist9999: 。 09/27 14:18
3F:推 iscu: 租屋付訂金做啥 直接簽約 09/27 15:22
4F:→ ifooleru: 謝謝版友的提醒 那針對"審閱期"這個東西它的用意只是要 09/27 23:15
5F:→ ifooleru: 讓雙方花時間看清楚條文的意思嗎?沒有其他強制力? 09/27 23:15
6F:→ taoist9999: 審閱期的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 09/27 23:28
7F:→ taoist9999: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 09/27 23:28
8F:→ taoist9999: 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09/27 23:28
9F:→ taoist9999: 09/27 23:28
10F:→ taoist9999: 問題是你的房東是不是企業經營者?如果不是的話, 09/27 23:28
11F:→ taoist9999: 也不適用這個規定。 09/27 23:28
12F:→ taoist9999: 房客有什麼想看清楚的,看問清楚,請在付錢之前搞定。 09/27 23:31
13F:→ taoist9999: 而不是等到租約都簽完,而且錢也付了,才開始研究哪裡 09/27 23:32
14F:→ taoist9999: 有問題。 09/27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