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nLK (XD)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可立據要求放棄 時效抗辯權 嗎
時間Fri Jul 17 11:36:04 2020
事實經過:
社區某戶長期空屋,欠繳管理費20年,依照民法只能跟對方追討五年欠款,
管委會主委已經發存證信函要求繳納這五年應繳金額20萬
(包含每戶去年專款專用的應負擔金額4萬多)
問題:
假若對方只願意協商支付五萬,管委會可以要求立據
給予緩繳(暫時不追討),但要求對方放棄時效抗辯權,
一旦日後再度欠繳,一併追討這20年來欠繳的64萬管理費(不包括利息)
要求立據放棄時效抗辯權,直接開區權會,管委會代表請求法院法拍不動產
請問可以這麼做嗎,立據有無該注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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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luedolphin: 前兩天新聞不是有個管委會直接上法院法拍了 07/17 11:43
2F:→ bluedolphin: 用法拍來逼繳 07/17 11:43
3F:推 hsinyeh: 不行 07/17 12:02
4F:→ taoist9999: 問題是債務人現在就已經主張拒絕給付之時效抗辯權了, 07/17 12:55
5F:→ taoist9999: 又要叫他放棄消滅時效利益,這怪怪的吧? 07/17 12:55
6F:推 cape129: 時效中斷:請求,承認,起訴。可以朝著承認的方走 07/17 18:30
7F:→ a9301040: 新債清償,找律師寫契約吧 07/17 20:17
8F:→ mechman: 可以立據使其承認20年的管理費,經承認日後即不得再以時 07/17 23:55
9F:→ mechman: 效抗辯(除非又再次經過5年時效不中斷) 07/17 23:55
10F:推 KKyosuke: 承認債務跟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又不衝突.. 07/18 01:19
11F:推 CCWck: 第 147 條 (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07/18 05:10
12F:→ CCWck: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 07/18 05:10
13F:→ CCWck: 效之利益。 07/18 05:10
14F:推 cape129: 承認債務同時主張時效抗辯,當然就沒中斷的效力。但承認 07/18 08:48
15F:→ cape129: 債務且同時不主張時效抗辯,應有中斷效力 07/18 08:48
16F:推 cape129: 147條是不得預先拋棄,已有時效利益而不主張抗辯權或拋 07/18 09:04
17F:→ cape129: 棄應是沒有禁止 07/18 09:04
18F:推 CCWck: 債務因時效完成後再為承認,應該也無中斷和重行起算 07/18 09:29
19F:推 cape129: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裁判參照:債務人於時效完 07/18 12:53
20F:→ cape129: 成後所為之承認,本無中斷時效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 07/18 12:53
21F:→ cape129: 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 07/18 12:53
22F:→ cape129: 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 07/18 12:53
23F:→ cape129: 經完成拒絕給付 07/18 12:53
24F:推 CCWck: 感謝樓上打臉 07/18 13:27
推鄉民們教學相長,虛心受教
※ 編輯: MartinLK (59.124.113.4 臺灣), 07/18/2020 13: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