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9598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Fw: [問題] 有關失物招領只保管三天
時間Sat Nov 23 00:16:16 2019
※ [本文轉錄自 Bus 看板 #1Tryxf_s ]
作者: a49598 () 看板: Bus
標題: [問題] 有關失物招領
時間: Fri Nov 22 20:04:55 2019
各位大大好
小弟我大約一個禮拜前在公館搭公車 不小心把眼鏡丟在車上
當天晚上打電話給客運公司 總站的服務人員確定眼鏡放在那邊
並且說「有空」過去拿就好
誰知道今天搭過去總站時 總站的人跟我說 除了手機以及證件類的失物之外
一律只保管「三天」 超過三天之後就會丟掉 讓小弟當下非常傻眼
首先 當初打電話過去的時候 我有說有空會過去拿 那邊的人員並沒有提到
「只保管三天」這件事 也沒有跟我留下任何資料 便擅自將東西丟掉
再來 我致電總公司說明這件事之後 並詢問公司有關「只保管三天」的政策
得到的回覆是:沒有這個規定 並給我電話叫我自行找總站的站長負責
但總站的人只跟我說 非常不好意思 並繼續堅持自己的說法
最後 我致電公共運輸處 那邊的人員聽到也覺得不可思議 並叫我向警察報案
請問一下板上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小弟該怎麼做呢 如果沒辦法的話只能打給公路總局或是
報警了吧..
但是不知道有沒有用
為了徵求其他意見 所以轉文來這邊 若有違反版規 小弟會直接刪文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23.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us/M.1574424297.A.FF6.html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06:28
1F:推 ludoren: 哪一家公司呀?11/22 20:18
兩個疊字的 有開到深坑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19:32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22:25
2F:→ IkarusWillie: 公路總局不是市區公車的主管機關,找他們也沒用11/22 20:22
謝謝大大 想知道要找誰申訴呢 我覺得只有3天也太扯 更何況總公司根本不知道這項政策
感覺就是自己想丟就丟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25:02
3F:→ j8400703: 主管單位是台北市公運處喔11/22 20:27
4F:→ coon182: 欣欣喔,投訴不是都直接找主管機關嗎?11/22 20:27
5F:→ j8400703: 但建議用1999進線反應,應該比較
會有下文 11/22 20:28
好的謝謝 我會試試看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0:39:53
6F:推 vviiccttoorr: 報案 告侵占不歸還11/22 22:11
目前只剩下報案的方式了 剛剛打1999 說沒辦法處理這種糾紛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2:18:12
7F:→ Littlechozy: 跟公運處檢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1條11/22 22:33
8F:→ Littlechozy: 依公路法第77條處罰業者11/22 22:34
9F:→ Littlechozy: 報警告刑事只能追訴把東西丟掉的人,對業者不痛不癢11/22 22:35
說得對 一年之後才有所有權 3天就丟掉...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2/2019 23:24:0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49598 (219.91.23.102 臺灣), 11/23/2019 00:16:16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3/2019 00:17:26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3/2019 00:17:49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3/2019 00:20:00
10F:推 loveloser: 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侵占不會成立啦11/23 00:33
11F:推 KKyosuke: 侵占個鬼...11/23 01:21
12F:→ ctrlbreak: 是不是撿到錢也只能保留三天 11/23 01:51
他是說airpod也只留3天啦 重點是公司的規定根本沒這條 場站各自為政
13F:→ DaveLu: 請問這種狀況依法律規定要保留幾天?11/23 09:40
14F:→ DaveLu: 我們社區是保留30天,可是還是有人覺得太短11/23 09:41
15F:推 OAzenO: 想用刑法難啦 民事賠償試試看11/23 10:30
目前沒有打算用刑法 主要朝向以民法 公路法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3/2019 12:18:07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3/2019 12:39:25
16F:推 BONBONTONBOY: 我很想知道 為什麼只有發生糾紛 就只會想到提出刑事11/23 16:21
17F:→ BONBONTONBOY: 告訴,難道是因為提告不用錢的關係嗎 11/23 16:21
18F:→ BONBONTONBOY: 只要 11/23 16:22
19F:推 loveloser: 當然啊 提告免成本 不告白不告 11/23 17:38
感覺會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
※ 編輯: a49598 (223.137.222.127 臺灣), 11/23/2019 21:54:51
20F:推 hsinyeh: 這要告當然毀損阿 11/24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