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hink520 (Lia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應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時間Wed Jul 31 01:20:01 2019
事實經過:
家父過世,所有第一順位親屬要一起拋棄繼承,
因繼承系統表,須列出四個順位所有親屬,
但子女因雙親離婚已多年未與家父之兄弟姐妹(人數約10人)聯絡。
問題:
1.本人代表第一順位前往戶政事務所調閱家父親屬資料,戶政事務所表示僅能提供被繼承
人第一順位親屬資料,無法提供家父之兄弟姐妹及祖父母資料,繼承系統表無法填寫,請
問在申辦上,可否不填寫家父之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及家父之祖父母(第四順位)?
2. 拋棄通知書需通知四個順位裡還活著的人,承1,小妹連這些叔叔伯伯姑姑的名字都不
知道,也不知道聯絡地址,請問是否可以不通知?或是有其他解決之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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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民法第1174條第3項本文:「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 07/31 12:22
2F:→ taoist9999: 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此通知義務乃訓示規定, 07/31 12:22
3F:→ taoist9999: 而非生效要件(民法第1174條立法理由第三點(97.01.02 07/31 12:22
4F:→ taoist9999: 修正)參照)。 07/31 12:22
5F:→ taoist9999: 民法第1174條立法理由第三點(97.01.02修正): 07/31 12:22
6F:→ taoist9999: 三、原條文第二項後段規定,於實務運作上易使誤認通 07/31 12:22
7F:→ taoist9999: 知義務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即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 07/31 12:22
8F:→ taoist9999: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始生拋棄繼承之 07/31 12:22
9F:→ taoist9999: 效力,致生爭議。為明確計,並利繼承關係早日確定, 07/31 12:22
10F:→ taoist9999: 此通知義務係為訓示規定,爰改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 07/31 12:22
11F:→ taoist9999: 作修正。 07/31 12:22
12F:→ taoist9999: 07/31 12:23
13F:→ taoist9999: 問戶政事務所,以拋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名義來申請第 07/31 12:24
14F:→ taoist9999: 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是否可行?不行的 07/31 12:25
15F:→ taoist9999: 話,就看法院會不會開相關補正公文,再憑該公文去申請 07/31 12:25
16F:→ taoist9999: 戶籍謄本了。 07/31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