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mstar (又要開始念英文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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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民事簡易庭調解及請假問題
時間Wed Jul 17 23:22:16 2019
事實經過:
原PO是被告之一,原告訴被告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無權占有住宅大廈的法定停車位,
原告和被告(我)都是區分所有權人之一。(事實經過簡單帶過,因為不是問題重點)
問題:
因我本人即將於下周出國工作3~5年,期間雖會回台,但處理訴訟案還是不方便,
原本想委託律師,但其他被告均沒有要請,並力勸我這案子太簡單,經諮詢一位
退休律師朋友亦說這案子太簡單,他幫我擬答辯狀即可。
大家的說法都是,我們可以提出有法律效益的分管協議,
均有敘明停車位各區分所有權人如何使用,原告僅是不承認這分管協議。
退休律師朋友已經直接幫我們擬好答辯狀,請我按照程序送正本予法院、繕本予被告
和留存一份,請我安心出國,「只要答辯狀送出,不需要出席即將召開之調解庭
以及之後的出庭,等判決即可,如果事情複雜了,再請也不遲」。
但我心裡一直不踏實,雖說也是確定無法出席調解庭以及之後出庭,但我難道不需跟
法院請假嗎?
退休律師朋友說完全不必,法官也不想看到我@@。
在此再詢問各位專業人士這樣處理是否妥適?
非常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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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eihsi: 既然已請教律師,律師也為你評判,請多信賴你的律師 07/17 23:36
2F:→ yesohya: 不在乎輸贏妳可以拖到法官說出請妳下次一定要來時再請 07/18 00:42
3F:→ v3su: 請請教您的退休律師朋友 07/18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