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term (麥田捕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竊占國有地
時間Sun Feb 24 17:43:37 2019
事實經過:
大約在民國六十幾年,祖父和他的姐姐一起購買了一塊地,
據家中長輩所言,當時的土地並沒有登記,等到想登記時,
才知道買的那塊地包含了一小塊的國有地,當時經過公告
沒有異議才順利登記,而那塊國有地從那時起就佔用至今。
期間大部分時間都交由我父親管理,上面蓋了一間鐵皮工廠
早期有繳房屋稅,之後房屋價值低於一定金額後,就沒有收到稅單了
大約七年前祖父往生,我有試著找國有財產署詢問能否價購或承租
可是那塊地在78年已經交由區公所管理,所以沒辦法承租。
近幾年父親把那間鐵皮工廠(很破舊了)低價租給別人當倉庫
去年五月父親住進養護中心後,我在同月代替我父親和租屋者另立契約
契約上還是用我父親的名字,然後七月父親就往生了。
近日我接到一通來自殯葬管理處的電話,要我拆屋還地
否則會有竊占國土的刑事責任,也會有補償金的問題。
問題:
1.我有再次詢問國有財產署,那塊地的管理者是區公所沒錯
請問由殯葬管理處的人來要地,這樣的程序是正常的嗎?
2.這種期況下我會有刑事責任嗎? 我有查過追溯期是20年
但是父親去年往生,轉為我管理,會重新計算嗎?
3.我知道占用國土是不對的,但是家中長輩覺得這是祖父當初買下來的
這種情況下,我有甚麼方法可以保障權益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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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 1.這其實不重要,反正他們不會吃飽撐著,把責任攬在 02/24 18:49
2F:→ taoist9999 : 自己身上的。 02/24 18:49
3F:→ taoist9999 : 2.我個人認為依民法第947條規定,繼承人之占有期間 02/24 18:52
4F:→ taoist9999 : 得與被繼承人之占有期間合併計算,而且刑法第80條應 02/24 18:52
5F:→ taoist9999 : 依舊法,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追訴權期間為十年 02/24 18:55
6F:→ taoist9999 : ,而非二十年。 02/24 18:56
7F:→ taoist9999 : 又依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竊佔罪為即成 02/24 18:57
8F:→ taoist9999 : 犯,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已成立,依刑法第80條第2 02/24 18:58
9F:→ taoist9999 : 項規定,本件之追訴權期間之起算應自犯罪成立之日起 02/24 18:59
10F:→ taoist9999 : 算,即自民國六十幾年起算,已超過追訴權期間十年, 02/24 18:59
11F:→ taoist9999 : 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52條第2項 02/24 19:00
12F:→ taoist9999 : 為不起訴處分,而法院應依刑訴法第302條第2項為免訴 02/24 19:01
13F:→ taoist9999 : 判決。 02/24 19:01
14F:→ taoist9999 : 3.再問看看能不能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或價購? 02/24 19:02
目前查到當初那塊地第一次分割登記的時間大約是73年
鐵皮工廠的建造時間大約是74年
那塊公有地的第一次登記時間是78年登記給區公所
國有財產署說沒辦法跟他們承租,因為管理者是區公所
目前想到的是找區公所看能不能承租
感謝taoist大詳盡的解說
15F:→ taoist9999 : 02/24 19:04
16F:→ taoist9999 : 縱使刑事無法處罰,但民事上已登記之不動產之所有物 02/24 19:05
17F:→ taoist9999 : 返還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並無民法第 02/24 19:05
18F:→ taoist9999 : 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而妨害除去請求權,依司法院 02/24 19:07
19F:→ taoist9999 : 釋字第164號解釋,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02/24 19:08
20F:→ taoist9999 : 因此,國有財產局等單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 02/24 19:08
21F:→ taoist9999 : 前段規定,向房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請求拆 02/24 19:09
22F:→ taoist9999 : 屋還地。 02/24 19:09
23F:→ taoist9999 : 又實務見解認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 02/24 19:11
24F:→ taoist9999 : 間,應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五年。 02/24 19:16
※ 編輯: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0:19:27
25F:推 pk0943 : 大多數不會讓你承租或價購的,國有地要出售不是很容 02/24 21:10
26F:→ pk0943 : 易,而會讓你承租,早就會通知你承租而不是拆屋還地 02/24 21:10
27F:推 Hermess : 看位置。畸零地目前國家方針是以標售為主 02/24 21:13
28F:推 pk0943 : 審計及財政單位都會列管,要管理機關學校去排除占用 02/24 21:14
29F:推 pk0943 : 就我的經驗,國有地占用很難調解和解,因為機關同意你 02/24 21:27
30F:→ pk0943 : 不用拆屋還地,換他們被審計釘,承辦人可能還會被懲處 02/24 21:28
31F:→ pk0943 : 你主動配合拆屋還地,可能使用補償金就減半收 02/24 21:28
32F:推 pk0943 : 當然你也可以堅持你是對的,就等對方來告,讓法官來判 02/24 21:37
謝謝p大和H大的說明
依p大的看法,如果管理單位不願意或是無權出租
那我就只有拆屋還地一途了?
我好像有查到一條主動拆屋還地可以免收補償金
另外
占用時間在第一次土地登記之前
這樣法律上有沒有可以主張的地方呢?
※ 編輯: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2:21:30
33F:推 a9301040 : 有沒有買賣證明?如果有配合圖資佐證。但是這種同 02/24 23:17
34F:→ a9301040 : 時主管機關一定要打訴訟,不太會主動認輸的,自己 02/24 23:17
35F:→ a9301040 : 評估看看成本效益 02/24 23:17
謝謝a大的說明
時隔四十多年,應該是找不到購買證明了
※ 編輯: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3:23:38
36F:推 pk0943 : 那就bye了,乖乖去拆屋還地,然後求主管機關減免使用 02/25 01:07
37F:→ pk0943 : 補償金 02/25 01:07
38F:→ a9301040 : 那也只能攤手 02/2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