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tcher (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證人希望補充被要求擇期
時間Thu Jan 31 23:55:10 2019
一個四年多前向調查站檢舉的違法期貨交易法的案子,終於在最近進到地檢署
今天在偵查庭上,關於檢察官問的問題,被告都是不知道、忘記了帶過
雖然四年前證據應該都有交給調查站,但已久遠副本已遺失,今天又再提了一些聲證。但
因為沒有很齊全無法一刀斃命。
關於檢察官問被告的問題,以及其他證人的問題,我都可以明確回答。但檢察官沒問,結
束前我要求補充,但被拒絕了(也沒有打在筆錄上)
檢察官認為這個庭太久,下次再說,但我怕會不會直接不起訴,而沒有下次了
請問我可以具狀補證進去嗎?這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嗎?(如果有我就想補進去,當然檢
察官採不採信我只能聽天命)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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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utcher (114.46.134.109), 01/31/2019 23:56:02
1F:→ Hermess : 刑事訴訟法159條: 02/01 00:53
2F:→ Hermess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02/01 00:53
3F:→ Hermess :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02/01 00:53
4F:→ Hermess : 不然被告在法庭外威脅證人或偽造證人寄信給書記官 02/01 00:54
5F:→ Hermess : 怎麼辦? 02/01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