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375124 (z375124)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租屋提前解約問題
時間Sun Jan 27 21:04:33 2019
事實經過:
租屋前沒想過住在大馬路邊會很吵的問題...因此想提早解約
合約是簽一年,半年繳一次,現在已經預先付清完了(從去年9/1到6/30)
租金一個月5500,押金5500
問題:
想請教依據我跟房東簽的版本
第六條:乙方若不能續約承租時,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九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
及其他任何名目的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
例如:我欲在1/31告知房東2/28(還是算到3/3?)要退租,
需支付2月份租金作為賠償的意思嗎?另外的押金也不得退回?
那剩下的房租(3月~6月)會退還給我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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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ten : 2月租金照付 退還3-6月租金及押租金 房東要扣其中一 01/27 21:15
2F:→ eten : 月租金當違約金 簡單說拿回4-6月租金及押金 2月底搬 01/27 21:16
謝謝e大!
※ 編輯: z375124 (39.9.75.72), 01/27/2019 21: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