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kkk (額妹)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有關於警察執行職務時缺失
時間Sat Jan 19 18:14:07 2019
事實經過:
之前在店裡面被客人毆打,報警後我表示要對
對我出手的那個人提告傷害
後來也有去驗傷,但沒有當下立刻提告
因為事情真的太多
想在告訴期限內提告就好
可是我在幾個月要告時
當時處理的員警說
他忘了超另外一位的資料了
他以為只有跟我講話的那個人而已
我要告的另外一個人
他忘了抄他的年紀資料了
結果變成我現在要提告的那個人
完全不知道是誰
等於我現在要告卻沒有欲提告對象的任何資料
當時來處理的員警完全不知道在幹嘛
問題:
我的問題是現在我只能自己認賠被白打了嗎
就是要因為警察的疏失
而完全找不到人來負責這件事
想請問警察就此事而言
需要負起任何刑事責任嗎?
還是只能申訴?
這應該是算很重大的疏失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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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ELOEX : 一樣告阿 不是有兩個嗎 告一個看他要不要拉另一個出01/19 18:24
2F:→ MELOEX : 來阿0.001/19 18:24
3F:→ chenkkk : 有抄資料那個只有惡言相向,但沒有出手也沒有侮辱01/19 18:28
4F:→ chenkkk : 性言語,然後他扯他們是路上認識的,只是相談甚歡才01/19 18:28
5F:→ chenkkk : 一起去吃東西,其實不認識01/19 18:28
※ 編輯: chenkkk (180.217.149.235), 01/19/2019 18:28:50
6F:→ samuel01020 : 所以你覺得你當下不提告,警方有必要幫你保存資料半 01/20 21:51
7F:→ samuel01020 : 年嗎? 01/20 21:51
8F:推 anomie111 : 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 01/21 00:16
9F:→ anomie111 : 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毌庸指明犯人 01/21 00:16
10F:→ anomie111 : ,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 01/21 00:17
11F:→ anomie111 : 告訴仍屬有效(24上字2193判例) 01/21 00:17
12F:→ anomie111 : 你只要合法提告,警方就得查 01/21 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