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rtLeo (阿基里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民事聲請證人狀相關事宜
時間Tue Oct 30 11:23:04 2018
事實經過:
原先因租賃事項已提出民事訴訟狀,兩次調解被告都不同意調解
因此調解失敗,當天轉往法庭,當時法官只通知下次庭期並請我們回去(請回
問題:
因調解時被告一直提出與事實不相符的論點
我想說開庭時如果被告用一樣的論點攻我,我若無證據,擔心被法官採信
我必須請在場的房仲作證,因此向法官提出要傳證人
因此法官請我送民次聲請證人狀跟描述待證事實
問題:
1.當時的訴訟狀沒有提到要傳證人,那我補這一份聲請證人狀有辦法執行嗎
2.當時遞狀在XX地院,但開庭在簡易庭,那聲請證人狀要掛號寄去哪呢?
3.承上,聲請證人狀及其附件是否需要同時附上三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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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og : 可以補充 但法院也會評估是否有傳喚的必要就是 10/30 11:40
2F:→ hidog : 直接寄到簡易庭即可 10/30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