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flora529 (芙蘿)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臉書發文指名道姓罵我髒話
時間Tue Jul 3 02:11:21 2018
如題,
她就打了一篇
XXX(我本名)我X你X機X
發文狀態為公開,
底下還回應別人屌癢
想侵犯別人媽媽
這有成立妨礙名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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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86.6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530555083.A.54A.html
1F:推 vivian90369 : 成立,但FB不提供妨害名譽這類微罪的使用者IP07/03 02:56
2F:→ vivian90369 : 髒話要修掉…07/03 02:57
3F:→ imflora529 : 好的,抱歉我來修改07/03 03:08
※ 編輯: imflora529 (42.74.186.64), 07/03/2018 03:10:18
4F:→ iscu : 這版沒禁髒話吧 置底不就一篇髒話放在那邊了嗎? 07/03 03:24
5F:推 core168 : 外觀判斷有成立,但實質是否有妨害名譽的犯意,要斟 07/03 05:21
6F:→ core168 : 酌前後文,不一定成罪 07/03 05:21
7F:推 a9301040 : 成立 07/03 14:23
8F:推 hidog : 有機會成立 但你要能找得到人才行 07/03 14:25
9F:推 skyqiu : 我之前提 對方被提起公訴 07/05 02:45
10F:推 season002 : 但FB真的不會提供嗎? 說是這麼說,實際上好像... 07/05 05:27
11F:→ hidog : 臉書找到人的原因通常都不是臉書提供資料 07/05 09:33
12F:→ hidog : 反正你還是可以告 頂多行政簽結而已 07/05 09:34
13F:→ depravity : 妨礙名譽 引述原文 可以完整保留 不須用X代替 07/07 13:36
14F:→ depravity : 反之 縱然用X 看得出來 一樣違規 07/07 13:36
15F:→ tyrantking : 依照民法第18條第一項,主張侵害除去請求權,要求刪 07/10 00:08
16F:→ tyrantking : 文。再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請求回復名譽讓對方po文 07/10 00:08
17F:→ tyrantking : 道歉,或請求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會不會比刑事訴訟 07/10 00:08
18F:→ tyrantking : 來的有效率? 07/10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