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ysw (N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租屋提前解約最後一個月房租
時間Sun Feb 4 19:19:56 2018
事實經過:
與房東簽定租約由106/6/10 ~ 107/6/9,由每月10日起算至下個月9日。
而最近因故想提早搬走,與房東說住到2/24日,願意賠償違約金一個月。
這樣二月份居住的期間為2/10 ~ 2/24。
問題:
住不滿一個月的情況下該如何算房租呢?
我們公證所簽定的合約並未提到這一項。
是否仍須繳一個月或是可以依照天數比例算?
如房東堅持收滿一個月房租,是否有依據?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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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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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ysw (36.229.131.208), 02/04/2018 19:20:43
1F:推 iscu : 超過一分鐘就要收一個月 房東有權退 你無權要求 02/05 06:27
2F:→ alog : 我覺得簽約需要有一個觀念是你要對你簽約的內容有一 02/05 08:51
3F:→ alog : 定的了解,你今天簽的約是有一個時間週期,而「非 02/05 08:51
4F:→ alog : 用多少算多少」也就是對方預期可以收到週期內所有 02/05 08:51
5F:→ alog : 租金,就以你簽一年,你半年臨時喊卡,你侵害到他 02/05 08:51
6F:→ alog : 原先可以獲得足一年租金的權益,對於單方面無理由 02/05 08:51
7F:→ alog : 解約,對方本來就可以提出違約金的要求,條件當然是 02/05 08:51
8F:→ alog : 以雙方協議好或是通俗、法定範本違約狀況應該給予 02/05 08:51
9F:→ alog : 的賠償條件為主,一個月並不過份。 02/05 08:51
※ spmark:轉錄至看板 rent-exp 02/05 10:13
10F:→ Nysw : 抱歉 本人不同意轉貼此文 02/05 15:04
11F:→ spmark : OK我刪掉 02/06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