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0219 (Ou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妨害名譽及youtube影片
時間Sat Dec 9 01:16:13 2017
各位法律系的高材生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背景:前陣子在臉書的動態回顧看到之前分享朋友的影片
內容是他同學在英文報告 內容很好笑
這位同學我之前有同班過
他有點精神病 有殘障手冊的那種
但我覺得影片很好笑所以再分享一次
結果不知道我什麼時候被銃康
他莫名的是我臉書好友 就來密我這件事
https://i.imgur.com/yBTHCsH.png
https://i.imgur.com/aJyEqAi.png
https://i.imgur.com/D6mc3Fd.png
但後來我不想再被他煩我就刪掉並且刪他好友了
誰知道前天警察局的單子就寄到我家
然後我打電話給警察局的時候承辦員警也有點無奈
說他怪怪的 然後我也跟他說我知道
接著以下是把影片po到youtube的同學及對話
https://i.imgur.com/5QC2NwZ.png
https://i.imgur.com/C3pvX8A.png
https://i.imgur.com/GGPq7hf.png
https://i.imgur.com/hGdsIpt.png
-
想問一些些事情:
1.我們已經按照他的要求在限時內撤下了 這樣還能告嗎?
2.由於分享的影片是他在英文課上的報告 這樣有妨害名譽嗎?
3.和解書可以制定後續再犯的懲處嗎?
4.假如不和解的話 他這樣子能告成嗎?
因為我們都是學生沒甚麼時間
5.要怎麼的處理方式才是最好的 煩請各位大大提供一下意見
以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0.19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512753376.A.C4C.html
1F:推 CCWck : 1.行為已發生 當然可以告 2.刑法310第三項但書 12/09 01:31
2F:→ CCWck : 3.不違反公序良俗等就可以約定 要賠償金都可以 12/09 01:32
3F:→ CCWck : 4.不和解 民事侵害人格權 刑事妨礙名譽 12/09 01:32
4F:→ CCWck : 5.道歉、賠償、不要再犯 12/09 01:33
5F:→ andy0219 : 感謝! 12/09 01:39
6F:推 jaannddyy : 制定是制定 執行是執行 是兩回事,私下合約都是民 12/09 09:02
7F:→ jaannddyy : 事性質,處罰只能是金錢類的吧,也不是很有意義就是 12/09 09:02
8F:→ jaannddyy : ,還要打民事訴訟 12/09 09:02
9F:→ jaannddyy : 這種小案子最重要是以刑換取和解金 12/09 09:02
10F:推 jaannddyy : 只能說在FB不注重po文隱私權,在對方是好友的情況下 12/09 09:06
11F:→ jaannddyy : 去po這種影片,算是挺逗的 12/09 09:06
12F:推 hidog : 就內文感覺,你應該有嘲笑對方的意圖在 12/09 09:32
13F:→ hidog : 對方都已經有精神病了,無法相處保持距離就好 12/09 09:32
14F:→ hidog : 要是對方因此有自殘的行為,你民事賠償會賠很多 12/09 09:33
15F:→ yesohya : "他有點精神病 有殘障手冊的那種"不表示你就可以笑 12/09 13:10
16F:→ yesohya : 妳應該慶幸我國歧視不用賠鉅款 12/09 13:11
17F:→ sindyevil : 我在想通篇看完後,這篇的第一句話有幾個意思。 12/09 13:49
18F:→ yesohya : "莫名是臉書好友"才有趣 不是自己加就是自己同意的 12/09 15:02
19F:→ yesohya : 莫名 不就在說自己... = = 12/09 15:02
20F:→ iscu : 學生就是時間最多的,沒出社會才會覺得學生很忙 12/09 15:04
21F:推 a9301040 : 看你的對話就自己找的危害,自己解決囉 12/09 19:37
22F:→ a9301040 : 別人給你機會刪除,耍大牌囉 12/09 19:39
23F:推 GARY4242 : 開吉了 12/09 22:50
24F:→ qwerwef5535 : 先自我檢討再說 12/12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