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angcooly (弱小豪)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紅燈右轉經交通裁決後被改判問題
時間Wed Sep 20 10:59:36 2017
事實經過:
今天七月
我從林森南往北騎,於青島東路想要待轉
在待轉隔約停兩到三秒後,繼續往北直行
警察追上後藉由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二項開罰紅燈右轉
後續我由交通事件裁決處逕行申訴,提出各項證明我並非紅燈右轉
後續承辦分局回函內容節錄為下:
員警於製單時將違規事實填寫為『紅燈右轉』,應更正為『不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
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問題:
請問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是否能這樣使用
因為此紅單員警就是要罰我紅燈右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二項)
員警並沒有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
藉由申訴我提出,各項紅燈右轉之定義之後
很明顯的回函內容也覺得我並非紅燈右轉
但卻藉由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來進行"改判"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
上網查詢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通常用於不小心將法條號碼寫錯或者罰金寫錯之類
想請問這樣使用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是否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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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esohya: 你不喜歡這理由那改用129條變更 總之有別的符合的不會 09/20 11:45
2F:→ yesohya: 變成不罰 就是更正而已 09/20 11:45
3F:推 MELOEX: 目前認定你要轉不轉的行為為不遵守號誌指示 那麼警察開紅 09/20 11:46
4F:→ MELOEX: 燈右轉就是誤寫誤算 錯誤指的是違規事實與紅單不符 不是 09/20 11:47
5F:→ MELOEX: 警察心理怎麼想 09/20 11:47
6F:→ huangcooly: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不遵守號誌指示是要遵守圓形 09/20 12:57
7F:→ huangcooly: 紅燈此號誌嗎?查詢了一下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09/20 12:59
8F:→ huangcooly: 設置規則的圓形紅燈的顯示意義之一為車輛面對圓形紅 09/20 13:00
9F:→ huangcooly: 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路入口。這樣我有 09/20 13:02
10F:→ huangcooly: 算不遵守圓形交通號誌嗎?謝謝 09/20 13:03